京房公积金发[2019]30号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8-29
文号:京房公积金发[2019]3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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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机关各处室,各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29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管理中心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于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


  第三条 单位违法《条例》规定,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按照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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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违反《条例》规定的,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费,按照以下基准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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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单位违反《若干规定》,拒绝管理中心执法检查,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单位自管理中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以上处罚基准降一档予以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


  第七条 单位违反《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违法行为的,按照法定最高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第八条 本《处罚裁量基准》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管理中心有关规定与本《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为准。


  附件: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法行为分类目录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大对违法单位的处罚力度,督促单位依法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结合执法工作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


  三、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行为,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违法情节,按照未建职工人数分档予以处罚,具体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条规定。


  四、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将面临何种行政处罚?


  单位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行为,违反《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管理中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从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单位自管理中心送达《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可按照处罚基准降一档予以处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


  六、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再次出现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的,管理中心按照最高档处罚标准从重处罚。


  七、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依申请缩短标准和流程?


  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或《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已被处罚后,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由单位法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需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通过邮寄或向所属管理部柜台当面提交缩短公示期的书面申请,管理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缩短公示期的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将依申请将相关处罚信息的公示期缩短,不符合缩短公示期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体事实理由。


  八、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何时会撤销?


  对于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对外公示,但单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


  说明:上述“单位”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类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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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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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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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