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税发[2019]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03
文号:鄂税发[20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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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服务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乱收费排查整治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职担当,抓紧抓实,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应享尽享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二、在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增设乱收费排查整治工作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湖北省税务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中增设乱收费排查整治工作组,主要负责监督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行为。


  组长:货物和劳务税处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收入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督察内审处、系统党建工作处、纪检组、纳税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各指定一名副处级领导干部。


  三、认真开展乱收费排查整治工作。一是明确乱收费排查对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税务局应结合票控全系统,清理2018年1月1日起开具过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和货运税控系统税控服务评价不满意的纳税人。二是明确排查方式,各地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电话、微信、QQ问询纳税人,约谈服务单位等多种方式,开展乱收费排查整治工作,问询过程中要尽量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三是明确排查内容。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第三方平台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是否存在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捆绑销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用垄断地位乱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四、多方联动开展乱收费整治工作。一是设立乱收费投诉举报专席。在乱收费专项排查整治期间,湖北省税务局、武汉市税务局在湖北省、武汉市两级12366纳税服务中心设立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举报投诉专席,专门处理纳税人和各方反映的乱收费问题。二是湖北省税务局负责与省级物价、市场监管部门联系,争取政策指导和支持。


  五、严肃查处乱收费违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发现服务单位有乱收费行为的,要及时报同级货物和劳务税部门,按照《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发现税务干部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涉税服务机构行为或与第三方有利益关联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移交同级纪检组处理。


  六、按时上报排查整治情况。各地应在4月26日和5月30日前,分阶段通过FTP向湖北省税务局报送乱收费排查整治情况报告、湖北省乱收费排查整治统计表和湖北省乱收费排查整治明细表。


  附件:


  1.湖北省乱收费排查整治统计表.docx


  2湖北省乱收费排查整治明细表.docx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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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