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17]38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措施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4-11
文号:鄂国税函[2017]3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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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襄阳、宜昌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积极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湖北自贸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8号)的精神,在学习借鉴上海自贸区经验开展先行先试工作十条改革创新事项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省国税局出台支持湖北自贸区建设的十七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武汉、襄阳、宜昌三市国税局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创新相关措施,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一、发布减免税政策清单。系统梳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备案类减免税事项,发布免审批的税收优惠政策自享清单。对列入清单范围内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只要符合政策规定,即可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申报享受。


  二、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多证合一”和“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建立纳税人首次办税方便快捷服务机制。


  三、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管理框架体系下,将湖北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功能纳入“单一窗口”,实现纳税人出口退(免)税申报方式多元化。


  四、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通过网络申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受票方可以通过手机、邮箱接收电子发票信息,并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电子发票真伪。


  五、据实发放增值税发票。依据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除外)实际经营情况,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做到当日申请、当场办结、当日领取。


  六、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在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通过湖北省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不再报送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和海关等部门提供的电子数据,审核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


  七、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优化升级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微平台,从纳税人真实需求出发,拓展平台服务功能,优化用户体验,强化专家团队管理,确保政策信息定期更新、互动问题有效解答、证明开具快速高效、税收争议及时应对。分行业、分投资类型、分投资国家,对“走出去”纳税人开展分类宣传辅导。


  八、优化预约定价服务。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预约定价服务,降低纳税人受理门槛,对于纳税人申请的关于未来可预期的关联交易事项问题,由主管国税机关直接受理、评估并给予确定性答复,优化办理流程,增强纳税人经营确定性。


  九、助力研发企业科技创新。推广“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发挥科技部门和国税机关专业优势,支持纳税人研发创新,实现资料管理信息化、项目鉴定网络化、辅助核算自动化、统计分析职能化,帮助纳税人充分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红利。


  十、设立湖北自贸区办税服务专区。整合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资源,优化服务流程,统一服务标准,实行“一窗一人一机一屏”通办国地税涉税业务,实现“前台一家受理、后台分别处理、限时办结反馈”服务模式。国地税联合与纳税人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统一格式和编号,实现国税、地税、纳税人、银行四方共签一份协议,纸质资料一次报送。


  十一、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增设自助办税终端,扩大自助办税区域。整合并完善微信办税、移动办税、12366热线平台等,推广移动办税平台,完善手机缴税功能。实现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基金及代征工会经费等纳税申报业务的网上全覆盖,纳税人在线自主完成申报、缴税、开票业务。将纳税人需要办理的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凭证管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行政许可等7大类159项涉税事项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及办理。


  十二、完善委托办税方式。采取委托邮政代开、委托社区代开等方式,积极开展为纳税人代开发票业务。对纳税人网上办税后需要邮寄发票、税收证明、通知书等相关涉税资料的,采取委托邮政寄送方式送达纳税人。


  十三、大力实施纳税信用激励措施。将纳税信用管理范围扩大至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非企业类型纳税人。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提供优先发票领用、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审核出口退(免)税等涉税事项的服务。对符合自贸区发展规划的重点产业行业,企业实缴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以上,因税务登记时间不满一个纳税信用评价年度,尚未评定纳税信用级别的,可暂不适用按纳税信用级别实施分类管理。


  十四、实现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对在银行等托管方设立自由贸易账户开展投资等综合业务的非居民企业,试行由托管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由托管方主管国税机关集中提供相关涉税服务。完善非居民网上税务登记、合同备案等事项,逐步实现非居民网上申报和网上扣款。


  十五、推行涉税事项省内通办。通过线上线下互通、前台后台贯通、内部外部联通,将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预约办理、宣传咨询等涉税事项纳入省内通办。


  十六、谈签税收遵从合作协议。为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和更宽松的办税环境。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由内控机制健全且纳税信用为A级的大企业纳税人自愿发起并经税企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


  十七、强化税收政策辅导。建立税收政策辅导团队,开展富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培训,畅通税企对话渠道,响应自贸区纳税人关注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政策意见和应对措施。定期整理发布税收服务指南,实现对纳税人的个性化税收服务和专业化税收辅导。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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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