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自贸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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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打造中部有序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田和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现就支持自贸区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体制机制创新


  1、减少管理审批层级,按照“能放则放、放管结合”原则,原则上市局可授权的管理事项均依法依规授权给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不得委托或下放的市级管理事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可先行办理,向武汉市地税局报备。


  2、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行使武汉市地税局在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方面的税收减免管理权限。


  3、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比照武汉市地税局行使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


  二、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适应商事制度改革需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


  4、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实施管户制向管事制的专业化管理探索,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减轻基层人员工作负担。


  5、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试行自贸区纳税人“自主有税申报”。即在自贸区内还权还责于纳税人,自贸区内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才自行选定相关税(费)种,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同时,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强化后续管理,健全以大数据运用为核心、信用机制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


  6、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对市内迁移户实行简易操作。纳税人发生市内迁移行为,若无金三系统强制监控信息的,可实行简易迁出手续,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后续管理。


  7、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实行无申请退付手续费。即简化“三代”手续费办理流程,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无需提交纸质资料,直接退付给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单位)。


  三、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创新纳税服务方式


  8、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服务的“办税一网通10+10”措施中涉及地税部门的18项措施,旧10项措施中包括:网上自动赋码、网上区域通办、网上直接认定、非居民税收网上管理、网上按季申报、网上审批备案、纳税信用网上评价和创新网上服务。新10项措施中包括:国地税办税一窗化、自助业务一厅化、培训辅导点单化、缴税方式多元化、业务预约自主化、税银征信互动化、税收遵从合作化、预先约定明确化、风险提示国别化,并逐步将创新措施从自贸区向全市推广复制。


  9、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逐步推行办税无纸化。即地税机关与纳税人签订《电子签名协议书》,双方共同承诺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报送电子资料即可办理常用涉税事项,不再需要报送纸质资料。


  10、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推行涉税资料不重复报送。对首次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基础信息、涉税资料采取一次报送、终身可用方式。今后在办理涉税(费)事项时,相同资料不重复报送。


  11、在武汉市地税局门户网站和武汉市电子税务局上增设“自贸区专栏”,为自贸区企业进行政策解读和服务推送。


  12、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在自贸区的公共服务分厅安装地税自助办税设备,实现纳税人自助办税。


  13、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推行特定事项预先裁定。即针对纳税人提交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的适用税法问题进行事先研究,对重大项目提供事先裁定服务,以减少纳税人在投资过程中的税收风险,增进对纳税人的了解,加强税收跟踪管理,提升税法遵从度。


  四、支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地税局积极争取有利于自贸区发展的税收政策


  14、对自贸区内主营业务属于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并列入市、区重大建设项目(房地产除外)的,建设期间项目尚未投产、且年度会计利润出现亏损的可以办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5、对自贸区内已取得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或科技园的纳税人,可持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孵化器或科技园名单信息,直接办理税收减免。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7-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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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