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4-27
文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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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本公告所称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业务、税收优惠、税收证明等。


  二、本公告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采集、比对、确认办税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税务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协议或《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信息。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实施“多证合一”的纳税人出示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按下列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已通过身份信息采集比对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五、办税人员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登录湖北国税移动办税平台、“湖北国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六、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通过人、证信息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未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提示办税人员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2018年1月1日起,办税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经税务机关比对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


  七、办税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已采集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八、湖北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九、本公告所指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可以通过湖北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wsbs.hb-n-tax.gov.cn)或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www.ehbds.gov.cn)下载。


  十、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7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虚假身份骗领发票、实施虚开等税收违法犯罪案件屡有发生,给国家税收、企业和公民信誉均造成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降低纳税人办税风险,坚决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纳税遵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逐步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

 

  二、制定目的

 

  在全省税务系统推行实名办税,旨在有效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防范和打击套票虚开等违法违规行为,规避税收风险;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方便纳税人便捷办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办税人员对个人信息及信用的重视程度,促进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全省税务系统税收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水平。

 

  三、适用范围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公告所称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业务、税收优惠、税收证明等。

 

  四、主要内容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确认办税人员身份的情况下,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二)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范围。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公告规定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办税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信息。办税人员在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除出示税务登记证件外,还应按下列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协议原件。

 

  为了提高办税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规定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不再要求出示税务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三)办税人员有效证件的范围。公告明确了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的范围。税务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外国公民护照;

 

  4.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身份信息采集渠道。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取办税服务厅现场或通过湖北国税移动办税平台、“湖北国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采集。

 

  (五)身份信息的提供和变更。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提供真实、准确的身份信息。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身份信息采集;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已采集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

 

  (六)实名办税的过渡。为保证实名办税推行后存量纳税人能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确保实名办税有序推行、平稳过渡,按照“全面推行、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行实名办税。为此,公告规定,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通过人、证信息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未采集的,税务机关提示办税人员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自2018年1月1日起,办税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经税务机关比对认证后办理涉税事项。

 

  (七)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为确保办税人员身份信息不被泄露,保证办税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告规定,湖北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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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