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17]3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4-13
文号:鄂地税发[2017]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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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襄阳、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8号),加快推进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税一网通10+10”措施的基础上,制定我省自贸区创新税收服务的10项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国地办税事项一窗通办。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国、地税一体化排队叫号系统,纳税人在办理国、地税业务时,只需在一个窗口提出申请,办税人员按照统一业务流程和法定的时限、权限办理税收业务。并逐步推行国、地税通用的表证单书。


  二、实行全天候自助办税。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向纳税人提供24小时自助办理服务。服务事项包括涉税事项办理、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投诉、在线咨询、办税预约、信息查询等。


  三、推行办税辅导个性化。对新办企业纳税人实行个性化辅导,开展相关税收政策、办税流程、软件操作等方面培训,提高办税能力,防范涉税风险。及时根据税收政策变化、纳税人需求、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多途径、多方式地为纳税人提供专项辅导。依托国家税务总局国别信息中心,全面收集、整理,及时对区内“走出去”纳税人可能面临的境外税收风险进行提醒。


  四、推行涉税资料不重复报送。对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交的基础信息、涉税资料,实行一次采集、重复使用。在今后的涉税(费)业务中,相同资料不需重复报送。


  五、试行自主有税申报。对自贸区范围内的单位纳税人,推行税(费)种自主选定和有税申报。由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时,自行选定相关税(费)种(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除外),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有税申报。税务机关对实行有税申报的相关税费,不再进行日常催报,不对该部分税(费)逾期办理零申报的情况进行处罚,非正常户的认定也不以该部分税费的催报情况为依据。


  六、推行办税无纸化。办税无纸化即涉税事项办理的无纸化,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签订《电子签名协议书》,双方共同承诺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纳税人报送电子资料即可办理常用涉税事项,不再需要报送纸质资料。


  七、推行简易注销清税。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应税行为,或已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有其他遗留问题的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注销清税程序。


  八、推行特定事项预先裁定。针对纳税人所提交的特定复杂涉税事项的适用税法问题进行事先研究,对重大项目提供事先裁定服务,以减少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税收风险,提升税法遵从度。


  九、实行无申请退付手续费。简化个人所得税手续费退费办理流程,纳税人无需提出申请、无需提交纸质资料、无需经过审批,直接退付到扣缴义务人账户。


  十、升级税银征信互动。税务机关通过信用信息平台,采集、分析、评价纳税人信用信息,得出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纳税人在网上可查询自身的纳税信用等级,实现纳税人信用信息在各部门间的共享利用。建立税银征信信息共享机制,推出“纳税信用贷”服务项目,推动商业银行对纳税信用B级以上的纳税人给予融资便利。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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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