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事项需提供相关资料的须知
发文时间:2017-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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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征收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13]152号)相关精神。为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对纳税人办理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事项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简化和细化,现将具体情形说明如下:


  一、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出售股权;公司回购股权;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以股权抵偿债务;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七类。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交易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受让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受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二)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股东名册(指股权变更前、后全部股东认缴资金、实缴资金、持股比例变化情况);


  (五)转让协议签订日上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六)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七)转让股权原值的相关资料,按以下类型分别提供: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提供银行询证函;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提供投资入股时的股权原值证明资料;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的,提供让渡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或让渡方取得股权的证明资料;


  4、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式取得且以前年度自然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5、以收购方式取得的股权,提供收购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涉税事项申报表》或收购合同复印件;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转增股本,是指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行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被转增股本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二)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方式取得且以前年度自然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的,提供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增(减)资,是指股东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减)资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二)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离婚析产行为,是指离婚时,对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婚析产双方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二)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复印件;


  (四)离婚证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继承和无偿赠与,是指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行为。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股权赠与双方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仅需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涉及有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二)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三)与赠与行为相关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分别为:


  1、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交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复印件和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2、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3、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4、无偿赠与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提交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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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