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16]101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税收政策措施支持纳税人恢复灾后重建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9-02
文号:鄂国税发[2016]1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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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18日入梅以来,我省连续遭遇强降雨袭击,大面积强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滑坡渍涝等严重自然灾害。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因灾损失,帮助纳税人尽快恢复生产、搞好灾后重建,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现行支持恢复灾后重建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税收服务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 

 

  1.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其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可以按规定抵扣。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 

 

  3.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对企业因受灾造成的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税前扣除。 

 

  4.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向受灾地区发生的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5.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因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受灾个人的生活困难性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付给受灾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7.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申请房产税困难性减免。 

 

  8.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征或免征资源税。 

 

  9.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经营或资产严重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10.按照《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因自然灾害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具体的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1.按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对已完税的车船因自然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12.对于受灾纳税人按规定依法减免增值税的,一并减免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缴纳地方教育附加有特殊困难的,可向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财政厅汇总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定期或定额的减征或免征照顾。 

 

  13.受灾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依法依规搞好税收征管 

 

  14.受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申请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核实批准。 

 

  15.受灾纳税人因灾害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不超过三个月的延期缴纳期限。在经批准的延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16.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受灾个体工商户,因受灾影响正常经营需要停业的,经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停业登记;对确需调整定额的,按规定予以调整。 

 

  17.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的规定,自2016年7月28日起,纳税人因受灾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18.纳税人因受灾导致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以及其他涉税资料丢失、损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办、补发,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行政处罚。 

 

  三、全心全意优化纳税服务 

 

  19.改进服务方式。完善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及移动办税平台的预约功能,为受灾纳税人提供多元化预约服务。统筹安排办税服务厅人员值班,为纳税人提供延时办税服务。倡导税务人员走出去,为受灾纳税人提供宣传、辅导、送发票、问需求、解难题等上门服务。 

 

  20.推行提醒服务。通过书面通知、电话告知以及网络(电子邮件、QQ、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短信、微信)等方式提醒受灾纳税人按时履行纳税义务,告知纳税人税收政策或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 

 

  21.推行涉税事项省内通办。灾区交通不便的纳税人可不受涉税事项属地办理的限制,通过网上或者就近选择税务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 

 

  22.推行自助办税服务。通过网上办税平台、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渠道向灾区纳税人提供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 

 

  23.开通办税“绿色通道”。为受灾纳税人特事特办、急事快办,优先为受灾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四、尽心尽力全面履职尽责 

 

  24.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履行社会责任,坚决服从党委政府的决策命令,接受当地统一调度,积极参与地方防汛救灾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和应付。 

 

  25.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健全防汛救灾责任体系,层层传导压力,认真落实税收征管和办税服务制度及应急预案,加强库房、票据及办公设施的安全维护,维持正常办税秩序。 

 

  26.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汇报沟通,争取防灾救灾减灾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27.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精准扶贫和帮助恢复灾后重建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帮助扶贫联系点、“三万”联系点等对口联系点受灾群众做好防汛救灾和灾后救援工作,保障群众正常工作和生活。 

 

  28.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抗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发布、应急响应分级、灾后救助重建、组织保障措施,提升应对质量,形成长效机制。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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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