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等88户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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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等88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对其所属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管理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纳税人申请,现就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对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分公司等88户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公司本部与分支机构按固定比例分配增值税税款,各分支机构按销售额占比分配增值税税款。


  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分配比例×(该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省公司当期应税销售额)


  (注:各省公司本部和分支机构分配比例暂定为2:8)


  省公司本部当期应纳税额=省公司当期应纳税额-各分支机构当期应纳税额


  (二)各个省公司和所属各分支机构应分别在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各分支机构名单由省国税局确认发布,未经省国税局确认的一律不得实行汇总申报纳税。


  (三)各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各个省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从2016年6月(按季申报的银行等企业从2016年7月)开始使用增值税传递表信息系统,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每季)结束后7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增值税传递表系统填列《增值税传递表》,经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省公司。省公司应于每月(每季)结束后10日内,汇总填列《增值税传递表》,经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传递至省国税局审核确认。


  (五)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应在成立当月,由省公司和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备。同时,省公司报省国税局确认后,统一在增值税传递表系统中添加,并在“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全省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总分支机构名单”中发布。


  二、纳税申报


  银行业总分机构,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总分机构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一)省公司按月(按季)汇总省公司本部和所属分支机构的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数据,按照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要求,向省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二)各分支机构按月(按季)根据分配的增值税税款,采取倒算销售额的方法,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按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均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四)按本通知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跨县(市、区)销售和出租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不预缴税款。


  (五)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等销售实物黄金、实物贵金属应纳的增值税,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税款缴纳


  (一)增值税纳税主体为县(市、区)分支机构(见附件1)的,由分支机构将计算分配的增值税税款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直接缴纳入库,或由省公司(或市州公司)将增值税税款直接划拨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缴纳入库。


  由省公司(或市州公司)将增值税税款直接划拨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缴纳入库的,省公司(或市州公司)每月(每季)12日前,将分配增值税税款划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税款入库的县(市、区)国税局应及时与当地金库联系,在确认税款入库的当天开具税收缴款凭证,并将税收缴款凭证原件传递至省公司。


  (二)增值税纳税主体为市州(直管市、林区)分支机构(见附件2)的,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分支机构将计算分配的增值税税款向主管国税机关直接缴纳入库,或由省公司将增值税税款直接划拨至市州(直管市、林区)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缴纳入库。


  由省公司将增值税税款直接划拨至市州(直管市、林区)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缴纳入库的,省公司每月(每季)12日前,将分配增值税税款划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接收税款入库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与当地金库联系,在确认税款入库的当天开具税收缴款凭证,并将税收缴款凭证原件传递至省公司。


  (三)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对辖区内银行、保险、证券等分支机构实行专业化归口管理,方便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四)对采取将增值税税款直接划拨至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金库帐户缴纳入库的纳税人,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及时提供金库帐户,积极主动配合纳税人办理税款入库手续。


  四、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领用。各省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纳税识别号,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发票。通过网络方式的,市州可跨县(市、区)领用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各个省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可按下列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1.对于一些省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已分别发行税控开票设备的企业,可分别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2.对于少数省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已分别发行税控开票设备的企业,省公司将所属各分支机构发行的税控设备和领用的发票集中到省公司,可由省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


  3.县(市、区)分支机构未申请发行税控设备,统一以市州分支机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


  4.各分支机构均未申请发行税控设备,统一以省公司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


  (三)发票认证。省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认证,或利用网上认证系统,自行扫描认证。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B级的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可以不再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扫描认证。在收到专用发票后通过互联网登录湖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地址为https://fpdk.hb-n-tax.gov.cn),查询、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在下载确认数据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抵扣。


  五、日常管理


  (一)省国税局已将本通知附件所列纳税人的经营网点名明表发布于“FTP/LOCAL/货物和劳务税处/全省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总分支机构名单”,请各地及时结合名单开展日常管理。


  (二)各省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经营的增值税免税业务,由省公司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本通知附件所列名单,直接在综合征管系统中为各分支机构办理备案。


  (二)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总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分支机构少报销售额的,应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就地补税,并不得在省公司的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三)年度终了,省国税局统一组织对各省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进行增值税清算。


  六、其他事项


  2016年4月30日前已实施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的总分机构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租赁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业务,一并采取“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汇总申报纳税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本通知从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等3户企业黄金销售业务增值税征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1]39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14]40号)同时废止。


  附件见区局FTP-税政科-文件夹《银行、保险、餐饮汇总纳税名单》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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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