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1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79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税收日常考核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2012]104号)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2012]39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16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国际税收工作会议和全省国税工作会议要求,积极探索我省国际税收管理新模式,全面提升全省国际税收管理质效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十三五”时期湖北省国税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总体要求,持续坚持税收风险管理导向,牢固树立融入、协作、提升的理念,鄂国税发[2016]21号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集中整合优势管理资源,深化国地税国际税收合作,积极探索国际税收复杂事项集中管理与一般事项模板化管理的分级管理新模式。不断推进国际税收事项在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税务机关上下级之间、税收征管环节之间的征管合作,科学构建具有湖北特色的国际税收现代化管理体系。


  二、工作目标


  以组建专业团队为保障,实现省国税局集中管理反避税调查、非居民企业管理、“走出去”企业服务等工作中的国际税收复杂事项;以建立国际税收工作模板为切入点,将国际税收一般事项融入信息获取、宣传培训、纳税服务、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税政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个环节,实现国际税收的协同管理;以推广“运用第三方信息,强化非居民企业征管”项目为抓手,争取政府支持、部门配合,充分获取和运用第三方信息资源,力争在2016年形成我省国际税收协同共治的新格局。通过不断创新、持续改进、咬紧目标、精准发力,到2020年实现总局提出的“职能定位完整、法规体系完备、管理机制健全、管理手段先进、组织保障有力、国际地位提升”国际税收管理升级版的中长期目标。


  三、工作内容


  结合我省国际税收征管资源现状,通过明确复杂事项、组建专业团队、理顺部门职责、规范流程规则、推行管理模板、实施管查互动、深化国地合作、拓展信息渠道,持续推进全省国际税收管理征管合作。


  (一)明确复杂事项


  根据国际税收业务特点,将国际税收业务事项分为复杂事项和一般事项。国际税收复杂事项是指,全省重点企业(年度关联交易10亿元以上)转让定价调查,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类型的避税案件处理;跨区域预约定价安排谈签;非居民企业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间接股权转让、大额税收协定案件(单笔减免税金额在1000万以上)审核;相互协商案件处理;国际税收税源风险指标体系及模型构建、分析监控、任务发起、重大税源风险应对;“互联网+走出去”项目实施;“走出去”企业订制化服务等。


  (二)组建专业团队


  省国税局打造30人左右的国际税收专业团队,负责国际税收复杂事项的处理。专业团队成员由具有外语、法律、资产评估、数理统计、计算机、谈判等方面特长的人员组成,采取“集中+分散”的工作方式,参与避税嫌疑户筛选,避税案件的分析论证、业务指导、调查调整、磋商谈判;非居民特殊业务的资料复核、案头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相互协商案件的资料收集、初步分析;国际税源风险管理;“走出去”企业服务以及国际税收相关工作机制研究和制度起草等。


  (三)理顺部门职责


  各级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征管合作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教育部门和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培训,并在初任公务员、领导干部任职和知识更新等培训中增加国际税收业务内容;办税服务厅负责国际税收业务受理、简易判定、资料传递;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国际税收业务政策宣传、调查核实;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负责国际税收业务解答、复审及处理;评估部门负责对被评估企业涉及国际税源风险的识别、核实和处理;稽查部门负责对被稽查企业涉及国际税收业务情况的核实和处理。


  (四)规范流程规则


  省国税局制定专业团队管理办法,明确国际税收复杂事项的流程规则。各地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按照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的程序和内容,结合本地岗位设置明确国际税收业务事项流程,规范各环节操作。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国际税收管理、纳税评估、稽查部门相关岗位要采取痕迹工作法,按照征管信息系统操作和表证单书使用要求,处理国际税收业务事项,形成国际税收业务管理的全程闭环运行。


  (五)推行管理模板


  为规范国际税收一般事项的操作处理,全面推行管理模板。省国税局负责《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模板》(见附件1)的制定、修改、完善及信息化建设工作。《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模板》包括主模板以及工程作业和劳务、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七个子模板。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需求,充分运用《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模板》,发挥其业务导航作用。评估人员和稽查人员在进户核查时,应按照《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模板》内容,审核国际税收业务事项。在运用模板过程中如发现涉及国际税收业务问题,应依据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处理。


  (六)实施管查互动


  评估部门、稽查部门应将已核查企业情况(包括无问题企业)及处理结果进行汇总,登记《国际税收核查工作台账》(见附件2),并于季度终了10日内传递给同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如有需要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处理的反避税调查、非居民企业管理、“走出去”企业服务以及运用情报交换手段的事项,应填写《国际税收事项移交工作单》(见附件3),并在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同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对移交事项进行分析处理,并登记《国际税收事项移交工作台账》(见附件4)。移交事项属于国际税收复杂事项的,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交由省国税局专业团队处理。各级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获取的国际税源风险信息,统一通过风险预警平台进行发布、推送和应对。


  (七)深化国地合作


  省国税局围绕总局提出的“联合服务管理‘走出去’企业、协同判定非居民企业构成常设机构、协同做好非居民源泉扣缴管理、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联合开展反避税调查、共享涉税信息”六个方面合作项目,加强与省地税局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全省国地税国际税收合作机制,细化和完善分级合作制度,并开展重点业务事项的深度合作。各地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国际税收业务特点,因地制宜开展国地税征管合作。


  (八)拓展信息渠道


  各级税务机关以推广“运用第三方信息,强化非居民企业征管”项目为抓手,通过内外联通、横向沟通和纵向互通,拓展国际税源信息来源渠道。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密切与地税、工商、商务、外管、科技、发改委等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系,畅通上下级税务机关以及系统内部各业务部门的信息渠道,最大程度的及时获取有效国际税源信息。同时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应主动搜集、整理、分析互联网数据信息,并及时做好信息跟踪管理和结果反馈工作。


  四、工作要求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是我省国际税收管理的一项系统性、长期性工作,2016年是全面推行的第一年,更是关键性的一年,为确保全省上下步调一致、协同推进,省国税局对工作步骤安排提出统一要求。


  (一)工作布置培训阶段(3月中旬前)


  省国税局通过下发文件、工作会、培训班等形式全面安排布置全省国际税收征管合作。2月底前,举办全省师资和业务骨干集中培训,介绍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思路和要点,讲解相关实务操作等。3月中旬前,省国税局制作完成国际税收核查工作指引并下发各地。


  (二)市州局业务辅导和细化阶段(4月中旬前)


  3月底前,各地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宣传培训,辅导纳税服务厅办税员、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员、稽查人员等熟练运用各类模板,处理国际税收一般事项。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部门职责、梳理工作流程、确定工作重点,4月中旬前制定本地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具体工作安排。(4月底前,各地上报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具体工作安排和宣传培训情况)


  (三)全面推开阶段(4月中旬开始)


  各地应按照省国税局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本地的具体工作安排,围绕理顺部门职责、规范流程规则、推行管理模板、实施管查互动、深化国地合作、拓展信息渠道六个方面的基础工作,逐项抓落实,并以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资料及台账的建立、运转、运用和归档等来展示工作成效,全面推进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各地对推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反馈,省国税局在6、7月份组织人员对各地落实情况开展指导和督导。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进行考核,年终进行通报。


  (四)总结完善阶段(10月底前)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是一项长期的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创新工作,需要不断总结完善提高,各地要把工作推进与工作探索结合起来,在落实中总结完善,在完善中逐步提高,确保全省国际税收征管合作稳步推进,做出湖北特色,形成工作亮点。10月底前,各地上报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工作总结及《国际税收核查工作台账》。


  《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际税收日常考核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2012]104号)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国税函[2012]39号)同时废止。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