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16]19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2-01
文号:鄂国税发[2016]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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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春风行动”是贯彻落实《改革方案》的“当头炮”,是不断提升纳税人获得感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税收规范落地的有效手段,也是税务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生动实践。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刻认识持续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将“春风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一把手挂帅亲自抓”、“全系统齐动共推进”,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细化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春风行动”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处理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把握工作推进节奏,具体协调各项工作开展。各牵头单位要对各自的行动任务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和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实施时间、工作步骤、落实措施、参与单位、责任主体和工作要求,于2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路径:FTP://centre/纳税服务处/“春风行动”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要求,紧密联系实际,细化本地落地方案,拿出一套目标明确、措施得力、责任清晰、具体可行的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书,按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签军令状”,确保每项任务有人抓、不落空、见实效。


  三、及时总结成效,强化宣传报道。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报道,要以发声出彩的宣传攻势,向社会传递湖北国税好声音,释放湖北国税正能量,进一步展示国税部门便利税户、服务群众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实例,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省局办公室和纳税服务处负责统筹实施“春风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宣传素材、审核新闻稿件、接受媒体采访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各类信息稿件。各地要认真总结“春风行动”中的亮点措施和工作成效,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并按月将信息简报、按季将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省局(纳税服务处)。省局将定期编发《湖北国税简报》和《湖北国税信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专辑)》,及时更新内外网“春风行动”专题内容,宣传各地工作动态、先进经验,以供学习和借鉴。


  四、严格督导考核,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春风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要对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督导、跟踪督办。省局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组织第三方实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全面分析掌握纳税人诉求,以纳税人满意不满意作为评判“春风行动”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及时通报落实情况,反馈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各地要对照检查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措施,认真整改,严肃追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2016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任务分解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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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