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6-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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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管理,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原则,全面落实优惠事项办理办法

 

  (一)依法原则。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依规办理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事项。

 

  (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类所得税优惠事项,并及时将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向纳税人公开,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的监督。

 

  (三)高效、便民原则。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升管理效能,简明制度、简化程序、简便操作,帮助和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

 

  二、建立机制,强化优惠事项日常管理

 

  (一)建立领导负责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政策落实工作的统筹安排、任务分解、宣传培训、跟踪服务、通报反馈、工作协调和督查考核,确保政策及时、准确落实到位。

 

  (二)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站、税企通平台、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全方位、持续性开展宣传,确保每户应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享尽知”。

 

  (三)建立全程服务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全程服务+跟踪问效”机制,狠抓工作落实。上级单位要及时跟踪下级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对落实有偏差的,应及时提醒纠正;对于效果不明显的,要分析原因,补缺补差。

 

  (四)建立信息支撑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思维,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强化内外信息整合,形成分户税收优惠管理信息链,闭环运行。

 

  (五)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督查考核,把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税务部门重要督查事项和绩效考评事项,切实让每一级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形成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严格管理,把好优惠事项备案关口

 

  (一)严格备案事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一律实行备案管理。企业依规采取的以申报代替备案、填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或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及相关资质、证书、文件资料等三种方式进行备案申请的,各级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严禁擅自改变税收优惠备案方式,不得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二)严格备案时限。在预缴期享受优惠事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要求其在预缴申报环节履行备案手续。但发现企业预缴申报享受某项税收优惠存在疑点的,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提前履行备案手续或者进行核查。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在其减免税起止时间内,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重复履行备案手续。

 

  (三)严格备案流程。办税服务大厅负责受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工作,受理备案时对纳税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进行审核。采取现场方式备案的纳税人,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并于受理后及时在综合征管软件或征管核心系统中录入备案信息。办税服务大厅在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及时将资料传递到税源管理部门。采取网上备案的纳税人,办税服务大厅收到电子备案信息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理意见。

 

  四、风险防控,强化优惠事项后续管理

 

  (一)收集涉税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从工商、科技、财政等部门获取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相关的外部信息,并结合日常户管信息、风险防控预警信息、企业申报信息等内部信息,形成信息间的相互补充和印证,提升优惠事项风险识别的精准度。

 

  (二)开展风险分析。县区级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后,逐户对纳税人报送资料的政策适用准确性进行复核,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有规定期限的是否到期停止享受等情况,发现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有关规定处理。市州级和县区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辖区企业的纳税申报表信息、备案资料、其它税收征管信息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综合分析趋势性的优惠政策执行风险疑点,筛选出容易发生风险的领域、环节或纳税人群体,并于汇算清缴结束后,将优惠政策执行风险疑点信息汇总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三)组织风险应对。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省级税务机关将根据各地上报疑点信息和全省税收风险防控系统筛查的风险信息,确定下发全省所得税优惠事项重点核查企业名单。各市州级税务机关应在省级税务机关下发企业名单的基础上,结合日常掌握的疑点信息,确定本级重点核查对象,及时组织开展风险应对。根据风险等级,分别由市州局组织专业管理团队、县区局评估部门或组织专业管理团队、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对评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涉税问题,应及时移送稽查部门。

 

  (四)实施情况反馈。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开展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回归分析,做好优惠事项后续管理总结工作,并于10月底前向省级税务机关上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核查结果汇总表》及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后续管理的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典型案例等。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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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