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有关群众团体202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3-27
文号:浙财税政[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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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相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浙江省红十字会
2浙江省总工会
3杭州市红十字会
4杭州市上城区红十字会
5杭州市下城区红十字会
6杭州市西湖区红十字会
7杭州市江干区红十字会
8杭州市拱墅区红十字会
9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红十字会
10杭州市萧山区红十字会
11杭州市余杭区红十字会
12杭州市富阳区红十字会
13杭州市临安区红十字会
14建德市红十字会
15桐庐县红十字会
16淳安县红十字会
17嘉兴市红十字会
18嘉兴市总工会
19嘉兴市妇女联合会
20嘉兴市秀洲区红十字会
21嘉兴市南湖区红十字会
22桐乡市红十字会
23海宁市红十字会
24嘉善县红十字会
25平湖市红十字会
26海盐县红十字会
27湖州市红十字会
28湖州市南浔区红十字会
29湖州市吴兴区红十字会
30德清县红十字会
31长兴县红十字会
32安吉县红十字会
33绍兴市红十字会
34绍兴市越城区红十字会
35绍兴市柯桥区红十字会
36绍兴市上虞区红十字会
37诸暨市红十字会
38嵊州市红十字会
39新昌县红十字会
40金华市红十字会
41金华市婺城区红十字会
42金华市金东区红十字会
43义乌市红十字会
44东阳市红十字会
45永康市红十字会
46兰溪市红十字会
47浦江县红十字会
48武义县红十字会
49磐安县红十字会
50台州市红十字会
51台州市儿童福利院
52台州市黄岩区红十字会
53台州市路桥区红十字会
54台州市椒江区红十字会
55温岭市红十字会
56临海市红十字会
57玉环市红十字会
58仙居县红十字会
59三门县红十字会
60天台县红十字会
61舟山市红十字会
62舟山市普陀区红十字会
63舟山市定海区红十字会
64嵊泗县红十字会
65岱山县红十字会
66衢州市红十字会
67衢州市柯城区红十字会
68衢州市衢江区红十字会
69江山市红十字会
70开化县红十字会
71常山县红十字会
72龙游县红十字会
73丽水市红十字会
74丽水市莲都区红十字会
75龙泉市红十字会
76景宁畲族自治县红十字会
77遂昌县红十字会
78松阳县红十字会
79缙云县红十字会
80庆元县红十字会
81青田县红十字会
82云和县红十字会
83温州市红十字会
84温州市鹿城区红十字会
85温州市龙湾区红十字会
86温州市瓯海区红十字会
87温州市洞头区红十字会
88温州市洞头区总工会
89瑞安市红十字会
90乐清市红十字会
91平阳县红十字会
92永嘉县红十字会
93苍南县红十字会
94文成县红十字会
95泰顺县红十字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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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