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注协[2020]24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03
文号:浙注协[2020]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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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已经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4月3日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关爱基金(以下简称“行业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行业帮扶机制,切实帮助解决业内从业人员的特殊困难,营造和谐关爱、健康向上的行业人文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关爱基金来源为省注协会费收入。每年年初按上年会费收入3-5%的比例计提行业关爱基金,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划转关爱基金专户。


  第三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具体用途可分为三方面:用于帮扶因疾病、事故等重大变故导致家庭困难确需救助和其他需要慰问的行业从业人员(省、市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可酌情参照);承办行业人文关怀类相关专题讲座和活动的执业机构经费补助(不含继续教育培训);慰问在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的行业典型人物和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第四条 关爱基金的主要救助和慰问对象:符合关爱基金补助和慰问条件的从业人员、直系亲属和相关执业机构。


  第五条 各市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建立健全与省注协行业关爱基金相配套的关爱基金,共同打造全行业互帮互助、真心关爱的帮扶体系。


  第二章 行业关爱基金管理


  第六条 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行业关爱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以及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由省行业工会负责)。


  第七条 省注协开设行业关爱基金专账,用于基金筹集和有关款项支出,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如当年度有节余的,则滚动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八条 省注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以通过弄虚作假、重复申请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个人或机构,一经查实将责令其退回所补资金,并视情节予以失信通报。


  第三章 行业关爱基金条件及标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行业关爱基金。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严重困难。重大疾病主要指在较长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其家庭正常工作生活的危及生命的病例(医保支付以外,自费数额在人民币贰万元以上的)。关爱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每人次贰万元;


  (二)因其他重大意外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情形。重大意外主要指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重大交通、自然灾害等变故的,(除保险理赔外,自理费用在人民币伍万元以上),关爱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人次叁万元。


  第十条 配合承办省注协人文关怀类专题讲座和活动的执业机构,根据其对专题讲座和活动组织管理工作的服务情况,按当期其他执业机构实际参加人数给予经费补助(不超过200元/人·场)。


  第十一条 省注协秘书处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社会重大突发事件中涌现的行业典型人物和参与救助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进行慰问(额度不超过2000元/人·家)。


  第十二条 其他确需行业慰问、关爱的情形,按不高于1000元标准确定(不含省、市注协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四章 行业关爱基金的申请及发放


  第十三条 行业关爱基金的申请和发放采取“一事一报、会议审查”方式。(一)申领对象为个人的,由本人向其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报市注协审核后,提请省注协复核;(二)申领对象为机构的,由机构直接向省注协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省行业工会对申请资料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经省注协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行业关爱基金申请的相关材料:1、《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2、申请者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劳动合同、工商登记证书等);3、医院疾病诊断书或残疾鉴定报告;4、相关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重大事故证明;5、医疗费用结算单;6、专题讲座和活动总结材料等。


  第十六条 申请者因同一原因只申报一次行业关爱基金。


  第十七条 关爱基金的发放应做到事实清楚、结报及时;财务人员应及时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同时省行业工会建立关爱基金发放台账和资料保存,详细登记每一笔关爱基金的发放情况,包括发放日期、申请者情况、发放基金数额等信息,并由申领者签字确认。


  第五章 行业关爱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行业关爱基金定期接受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


  第十九条 省注协秘书处定期将行业关爱基金的管理发放情况向省注协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附件:行业关爱基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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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