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市监综[2020]13号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九部门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20-03-06
文号:浙市监综[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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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人民银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2020]38号),全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细化意见:


  一、推动复工复产。除各地制定的负面清单行业之外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审批即可依法依规恢复经营活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鼓励开展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招工专场活动。


  二、优化准入服务。为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提供“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登记注册服务,材料齐全合法的,当日办结,免费寄递。对于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营业期限到期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


  三、补助返程路费。自发文之日至3月31日,通过铁路、客运汽车方式自行返浙的个体工商户,返程车票费用地方可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四、保障复工复产防疫物资。各级政府要积极为个体工商户组织提供平价的防疫物资采购申购渠道。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积极参与,开辟专栏预约申请。


  五、实行税收减免。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征收率从3%降至1%;对疫情期间实际停业但未能及时办理停业的双定户,先行免缴税款,后续补办停业手续;对受疫情影响,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双定户,适当下调定额。


  六、降低用电用气用水费用。自2 02 0年2月1日至6月30日,降低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的个体工商户电费,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自2 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个体工商户到户气价、水价统一下调10%,鼓励地方政府出台更优惠的用气、用水价格。2 020年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电、气、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七、减免社保费用。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2 020年2月至6月(所属期,下同)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2月至6月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


  八、减免房租。对承租固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包括各类开


  发区和产业园区、专业市场、工业厂房、创业基地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免收2020年2、3月两个月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给予补助。对在本次疫情中响应政府号召为承租户减免租金的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九、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疫情期间,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减免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费用。自疫情结束之后至2021年2月9日,餐饮住宿业个体工商户的检验检测经营服务项目,实行减半收费。鼓励上述机构为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以非盈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十、减免贷款利息。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被列入负面清单导致一个月以上未正常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疫情歇业期间贷款利息。


  十一、延长贷款期限。对2020年1月2 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个体工商户贷款,金融机构应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申请,结合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和付息安排,还本和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 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不影响征信记录。


  十二、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受疫情影响且符合信贷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资金链紧张的个体工商户,要多途径探索免抵押纯信用低利率的流动资金支持。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人民银行利用再贷款、再贴现、准备金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增加低息贷款额度,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切实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鼓励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服务,免收两个月担保费。


  十四、鼓励减免网络费用。鼓励移动、联通、电信等基础电信企业为受疫情影响未正常开业且使用网络费用较多的产业园、网吧等个体工商户适当减免或优惠网络使用费。


  十五、发挥电商平台作用。鼓励电子商务平台出台帮扶个体


  工商户的专项举措,放宽入住条件,极速办理线上开店业务,拓宽营销渠道。电子商务平台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优势,为政府部门推动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提供信息支撑,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提供上下产业链的信息对接,为个体工商户拓宽融资渠道、申请信用贷款提供相应服务。


  十六、推动政策落地落细。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抓紧研究制定政策实施细则,加大政策宣贯力度,优化细化办理流程,明确适用对象范围、起止时间和咨询电话,切实保障各项举措在兑现过程中申报、审核“最多跑一次”。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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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