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20]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6
文号:浙财会[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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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我省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


  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按“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落实,确保辖区内所有单位按时完成备案工作。


  (一)在线办理年度备案。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在“法人服务”页面的“部门导航”中选择“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在线办理,也可通过手机端“浙里办”APP,根据属地原则选择对应的行政区划,搜索“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在线办理。


  (二)适当延后年度备案时间。鉴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我省2020年度备案工作将延后一个月进行,即备案时间为20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届时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可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


  (三)做好核查及分析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年度备案工作,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9]25号)文件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报备材料的审核,重点核查各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数据是否完整、真实、准确,代理记账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财政部令第98号规定的代理记账资格条件。核查中发现问题的,要督促代理记账机构及时整改。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工作,形成本县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0年6月20日前书面报市级财政部门(附电子文档1份)。


  行业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县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本县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再次精减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申请材料压缩审批时限的通知》(浙财会[2019]25号)的有关情况,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在积极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对我省深化代理记账机构“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意见建议。


  (四)及时汇总报送。市级财政部门应督促所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时、保质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全市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20年7月10日前书面报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1份),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五)服务平台联系方式。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1.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登录问题,请联系浙江政务服务网运维热线0571-88808880。


  2.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年度备案业务问题,请联系当地财政部门。


  3.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操作问题,请联系天顿公司,咨询电话:0571-87803322。


  二、履行财会监督职能,对代理记账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职责,用好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


  (一)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根据《浙江省财政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浙财监督[2017]54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浙市联办[2019]2号)相关要求,认真研究制订年度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计划,及时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建立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逐步积累经验,积极探索代理记账机构“互联网+监管”的有效监管模式。


  (二)组织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内部规范执行情况自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在2020年6月底前,组织辖区内所有的代理记账机构对代理记账质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业务承接程序执行情况、会计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等内部规范开展自查,自查结果要公开通报,并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水平,提升执业质量。


  (三)对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上“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的行政检查”监管子项的检查要求,统一在2020年9月底前选取辖区内8%-20%的代理记账机构,对其2019年度的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依法行政,加强检查流程控制。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依法检查,公正执法。建立案件审理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确保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


  (五)认真分析,及时做好工作总结。市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所辖地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情况汇总,并于2020年10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附电子文档1份),联系人:汤春莲;联系电话:0571-87058439。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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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