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税发[201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11-12
文号:浙税发[201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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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2日



浙江省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全省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稽查机构运转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税务局随机抽取稽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


  第四条 全省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实行分级管理,省、市税务局在各自管理抽查对象范围内随机抽取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


  第五条 随机抽查对象分级管理不影响稽查案件的执法主体确定。省局稽查部门随机抽取的待查对象,可以自行稽查,也可以交由下级税务稽查部门稽查。下级税务稽查部门因力量不足实施稽查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税务稽查部门从其他地区选调人员参与稽查。


  第六条 省、市税务局应当分别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二章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第七条 省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包括(不包括税务总局随机抽查对象):


  (一)总局监控重点税源纳税人,即:年实际缴纳税款达到以下标准:缴纳增值税500万元以上的增值税纳税人;缴纳消费税100万元以上的消费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的各类纳税人;除上述税种外,其他各项税收合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二)省局税费征收管理局管理的纳税人。


  (三)省局确定的跨区域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


  第八条 市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包括辖区内除总局、省局随机抽查对象以外的所有随机抽查对象。


  第九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对于上级税务局对抽查对象进行调整纳入或调出的,原主管税务局应相应更改名录库分级标识,确保抽查对象准确。


  第十条 市税务局应当将随机抽查对象分为重点税源抽查对象、非重点税源抽查对象,并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进行分别标识。


  各市税务局重点税源抽查对象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杭州市、绍兴市、嘉兴市、湖州市税务局,2018年实际缴纳各项税收合计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二)温州市、金华市、台州市、舟山市税务局,2018年实际缴纳各项税收合计达到7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三)衢州市、丽水市税务局,2018年实际缴纳各项税收合计达到4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


  第十一条 省、市税务局分别在各自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基础上,通过接受、分析、整理和确认随机抽查对象异常涉税信息并进行标识,建立随机抽查风险纳税人名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列入各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中的风险纳税人名录:


  (一)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二)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四)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五)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六)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七)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第十三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随机抽查对象类型,按照税务总局要求,完整准确采录相关涉税信息。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由省、市税务局稽查局负责管理。产生或接受异常信息的税务局稽查局负责异常信息的录入和维护。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根据需要逐步建立自然人涉税异常信息名录库。


  第三章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六条 省、市税务局应分别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省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省局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和各市推荐执法检查人员,市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内所有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省局名录库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税收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敬业爱岗,勤政廉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办案等特定工作任务。


  (二)工作实绩突出,领导和群众认可度较高,骨干带头作用较为明显,在本单位或者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备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素养,熟练掌握财税知识,具有较强的检查办案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复杂问题能力,有一定业务专长,对相关行业有较丰富的实际检查工作经验,有办理重大案件经历。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备选:


  1.获得各类专业资格证书或相应职称的。


  2.获得市税务局以上稽查能手、征管能手等荣誉称号的。


  3.省税务局以上税务领军人才或者专业人才库成员。


  4.多次被上级机关抽调参与全国、全省、全市各类案件检查、业务检查、重大专项行动等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并受到表彰的。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实施动态管理,调离稽查岗位的应及时从名录库调出并增补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随机抽查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省、市税务局应统筹考虑上级和本级税务稽查工作要求,合理制订年度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确保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按计划完成。


  第二十条 各市税务局在实施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时,应按序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按进度、按要求完成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检查任务。


  (二)确保按进度、按要求完成省局下发的随机抽查计划任务。


  (三)合理统筹安排本市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四)为各类临时接收的专案检查任务留出机动空间。


  (五)由于检查任务饱和导致无法按时完成原有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时,应及时调整本市自定的随机抽查计划任务。


  第二十一条 省、市税务局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内纳税人进行常规稽查应当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线索明显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被检举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3.上级督办、交办稽查的;


  4.其他需要直接实施稽查的。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可采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选取抽查对象。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类型、行业、性质、隶属关系、组织架构、经营规模、收入规模、纳税数额、成本利润率、税负率、地理区域、税收风险等级、纳税信用级别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


  第二十三条 省局抽查对象、市税务局重点税源抽查对象原则上每五年检查一轮。


  市税务局对非重点税源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


  第二十四条 对列入税务稽查风险纳税人名录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具体抽查比例和频次由各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五条 对新产业、新业态、初创企业、小微企业,要以风险导向下的定向抽查为主,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二十六条 随机抽查对象选取可以采取摇号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税务局应做好随机抽查对象和各类进户执法管理项目的统筹,任务重叠的,按户归集后统一安排税务稽查,一次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尽量合并或减少进户执法次数,避免重复进户执法。


  第二十八条 随机抽查对象确定后,在其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也可以采取竞标方式选派;省、市税务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检查的,由组织实施的稽查局在其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选派,必要时可从所辖范围内的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抽调。


  第二十九条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分为定向选派和不定向选派。


  定向选派是指根据抽查对象类型、性质和抽查内容,结合检查人员专长进行选派。不定向选派是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后完全随机抽取主查、辅查等检查人员。检查人员分组相对固定的稽查局,可只随机选派主查人员,由该主查人员所属的检查组实施随机抽查。定向选派与不定向选派要结合应用,兼施并举,确保稽查执法效能。


  竞标选派是指相关检查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检查团队或者检查小组,针对特定稽查对象,按照先申请、后评定的方式,取得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资格。竞标选派的具体方式可由各市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施行。


  第三十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完成后,原则上5年内不得被选派对同一抽查对象再次实施检查。


  第三十一条 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和跨区域稽查局要按照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要求,建立查管互动机制,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等问题,及时向同级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科、股)反馈,提出稽查建议,强化稽查成果利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税务局应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以及地方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情况和随机抽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信息系统、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系统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划管理。省、市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应用和相关信息的录入、更新维护、跟踪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市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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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