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市人社发[2019]59号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招工服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7-22
文号:衢市人社发[2019]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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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相关部门:


  为切实减轻民营企业招工成本,持续改善衢州营商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全市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招工服务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统一民营企业招工补助政策


  (一)统一范围对象:享受招工补助政策的范围对象是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不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下同)或为民营企业提供招工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及为民营企业输送应届毕业生的中高职学校。


  (二)统一补助条件:享受招工补助政策的新员工,是指上年度无我市企业参保记录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


  (三)统一补助标准:新员工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五险)满3个月不足6个月的补助500元/人,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补助1000元/人,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补助2000元/人,满24个月的补助3000元/人。


  (四)统一资金列支渠道:相关补助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统一经办程序:


  1.申报时间:每年6月、12月集中向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申报两次。2019年度的招工补助于2019年12月集中申报。


  2.申报主体:新员工由民营企业自主招聘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招工服务、中高职学校介绍就业的,统一由民营企业申报;属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至民营企业的,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行申报。


  3.申报材料:


  (1)《衢州市招工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


  (2)《衢州市招工补助申请名册》(见附件2)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的,需提供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和往来发票(票据)复印件。


  4.审核和发放: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民营企业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在人力社保部门(或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发放。


  (六)统一其他事项


  1.对符合衢州产业发展方向且用工量较大、招工仍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提供招工服务。


  2.每位新员工只能在首家单位享受招工补助,不得同时重复享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到非民营企业和衢州市外企业的员工不得享受招工补助。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落实企业招工补助政策是我市在打造最优营商环境、减轻民营企业用工成本、破解企业招工难方面所作的尝试,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确保将这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明确工作职责。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招工补助政策的落实,及时组织研究政策兑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民营企业资格的认定。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招工补助资金,配合人力社保局做好相关发放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补贴发放的审计。


  (三)严肃纪律。各地的招工补助必须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落实政策,并严格加强监管。


  本意见自2019年8月22日起实施。


  附件:


  1.衢州市招工补助申报表


  2.衢州市招工补助申请名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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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