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财政发[2019]545号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宁波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7-04
文号:甬财政发[2019]5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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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本市会计人员信息管理,强化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有序建立会计人员信用档案,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8]9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开展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未从事会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人员”)。尚未从事会计工作但符合《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中从事会计工作条件,且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人员(含在本市院校就读学生),也可以办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登记。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人员,具体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以及在会计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内容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内容包括:基础信息、学历信息、从事会计工作信息、专业技术资格信息、执业资格信息、继续教育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和调转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本人电子照片等与个人相关的信息。


  (二)学历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最高学历(学位)信息;


  (三)从事会计工作信息包括工作单位、会计工作时间、会计岗位、职务等与从事会计工作相关的信息;


  (四)专业技术资格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等相关信息;


  (五)执业资格信息包括取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的信息;


  (六)继续教育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相关信息;


  (七)信用信息包括会计人员获得地县级及以上级别奖励等守信信息和违法违规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


  (八)调转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关系在省际间或在本市行政区划间调转的相关信息。


  三、采集主体


  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由各区县(市)财政局管理本辖区会计人员信息。


  (一)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由从事会计工作单位所在地区县(市)财政局采集其信息;


  (二)未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区县(市)财政局采集其信息;


  (三)在本市院校就读学生,由其院校所在地县(市)财政局采集其信息。


  四、采集途径和方法


  本市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全程网上办理。会计人员应通过宁波市财政局网站(http://czj.ningbo.gov.cn/)“会计之窗”专题服务平台中“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系统进行。登陆信息采集系统前,需要先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实名注册或登陆(已做自动跳转连接),登陆后返回“会计之窗”平台再次点击“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变更”系统,按照操作指南填写或变更信息,上传相应证明材料,相关区县(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即采集完成。各区县(市)财政局重点审核信息的完整性、电子证件照、居住地证明、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证书、从事会计工作承诺书等相关附件。所有信息的真实性由会计人员自行承诺、自行负责。


  (一)2017年11月5日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本市在库会计人员,以及2019年7月15日通过“浙江会计之家”在本市办理信息登记的人员,将默认原有信息,但需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变更并补充上传相应的证明资料后提交。


  (二)在库会计人员基础信息、学历信息、从事会计工作信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信息、执业资格信息发生变更的,按本通知规定的采集途径进行维护与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由区县(市)财政局进行维护与更新。


  (三)会计人员调出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本市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区县(市)财政局确认后调出本市。会计人员调入本市的,由会计人员在调出地提出网上调转申请,并上传工作地变更证明等材料,由调出地确认调出,本市区县(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调入本市。


  (四)上述人员需要采集上传的证明资料包括:


  1.在本市工作单位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已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承诺书、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电子照片;


  2.在本市居住证明(未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提供):本市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正反面照片、本市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承诺书、或在本市院校就读证明;


  3.学历学位证明(新采集人员或学历信息变更人员提供):学历学位证书照片或学信网学历证明;


  4.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新采集人员或专业技术资格信息有变更人员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照片、单位会计专业职务聘用证书或文件照片;


  5.执业资格证明(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资格人员提供);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证书照片;


  6.本人证件照片:(照片必须是2寸标准证件数字照片,JPG或JPEG格式,白色背景,文件大于30K,大于300*215像素,照片清晰)原有信息无本人照片的或不符合照片采集要求的,也应同时采集上传本人照片。


  五、信息利用


  宁波市会计人员管理系统采集的信息,将按国家及本市规定使用,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从事代理记账工作、参加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及学分登记等的依据,并为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提供参考,逐步建立健全会计人员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六、时间安排


  本市自2019年7月15日开始,开展本辖区内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并纳入日常会计管理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和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统筹安排,全面推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覆盖。要按照“方便办事、一网通办、信息共享”的原则采集、维护和使用会计人员信息,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信息在服务用人单位和会计人员、规范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各区县(市)财政局应及时审核确认会计人员上传的所有资料。对上传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反馈并要求会计人员重新上传。


  (三)各区县(市)财政局应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多种合理有效的方式为抓手,有序采集会计人员信息,真实、完整地记录会计人员从业情况和信用情况,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四)各区县(市)财政局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政府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依法依规利用会计人员信用信息,褒扬会计诚信,惩戒会计失信,扩大会计人员信用信息的影响力和警示力,使全社会形成崇尚会计诚信、践行会计诚信的社会风尚。


  附件:


  工作单位承诺书(现会计工作单位).doc


  工作单位承诺书(原会计工作单位).doc


  工作单位承诺书(不从事会计工作).doc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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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