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会[2019]19号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培养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15
文号:浙财会[20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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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局、工商联(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浙江省人才强省战略和《浙江省人才发展“十三五”规划》《浙江省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3—2020)》,在民营企业中培养一批具备国际战略眼光和实务操作能力的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推动我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提升民营企业发展后劲,实现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高水平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培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培养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内民营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雄鹰培育企业或“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财务的企业领导;


  (二)一般应具备高级会计师及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1974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二、培养人数


  共招收学员60名左右(根据报名情况确定)。


  三、选拔程序


  按照“本人自愿、单位推荐、综合评定”的原则确定培养对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本人下载并填写《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培养选拔申请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表格拍照于2019年5月20日前上传(电子表格也一并上传,以便汇总)至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管理系统(http://kjlj.zjczt.gov.cn),2016-2018年发表的论文、著作、课题、培训、年度考核和获奖情况的佐证材料也需分别上传到该系统,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该网站《会计领军(高端会计)人才申报操作手册》。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于2019年5月22日前在“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管理系统”完成对本县(市、区)申报人员资格审核。


  (三)各市财政局于2019年5月27日前在“浙江省会计领军人才管理系统”完成对本地区申报人员资格审核。


  省财政厅会同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工商联根据申报对象的工作业绩、能力、资历和所在企业规模、行业地位、当地影响力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面试人员名单;根据面试成绩,综合考虑地区、行业等因素,确定培养学员名单并正式发文通知学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时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布。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会同当地党委组织部(人才办)、人力社保局、经信局、工商联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积极参加本次选拔,并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四、培养周期


  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培养周期为2周年(2019—2021年),累计集中培养时间不少于50天。首次培训预计于2019年6月底开班,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培养费用


  培养费用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经费解决;学员培养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由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助。


  六、培养承办机构


  由浙江财经大学负责承办。


  七、培养内容


  以培养具备国际视野、战略思维的高端会计人才为目标,注重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升。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分析,基于国际视野的企业战略管理,跨国运营与管理,国际会计准则,管理会计与业财融合,全球资本市场与融资,国内外投资与并购,涉外税收和法律,领导能力和人文素质提升等。通过系统培训和强化学习,使学员成为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管理型的高端会计人才。


  八、培养方式


  实行集中培训、考察实践与跟踪管理相结合,课堂教学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全面培养和提升学员的综合能力。


  集中培训以专题讲座、专题研讨、案例分析、学员讲堂、主题讨论等方式为主。夯实基础理论、提升知识结构、更新经营理念、拓展管理视野。


  考察实践主要是到经营管理好、社会知名度较高的企业进行现场教学和考察,达到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分析和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跟踪管理主要是在非集中培训期间,由浙江财经大学安排指导老师指导课题研究和网上辅导服务,引导学员持续学习,深化培训效果。


  九、管理与考核


  (一)实行学员管理信息化。培训承办单位负责建立学员档案,在管理系统中记载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考勤、课程考核、报告撰写、学绩评定等情况。


  (二)实行学员管理动态化。培训承办单位负责学员的日常管理,及时更新学员信息,加强培训承办单位、学员及学员所在单位之间的沟通,相互通报学员的学习、工作、科研等情况。


  (三)实行培训管理持续化。省财政厅负责定期向培训承办单位了解学员学业完成、课题研究和能力提升等情况;听取学员对培训工作和学习课程的意见建议,了解学员的培训需求,加强与培训承办单位的沟通协调,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四)建立学员考核评价机制


  1.建立学员淘汰机制。建立量化考核机制,根据学员在培训过程中的综合表现,以量化指标为依据,对于无故缺课或不按规定向培训承办单位报送实践应用报告、调研报告、专业论文、案例分析报告、课外作业,或累计事假超过8天(含)以上的学员,予以淘汰,劝其退学,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学员所在单位。


  2.建立学员激励机制。培训周期届满,学员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的,由省财政厅、省委人才办、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工商联联合颁发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毕业证书。根据学员在培训期间的表现,通过个人自评、培训承办单位测评和管理部门审定,按不超过学员总人数20%的比例确定优秀学员并颁发证书。


  (五)纳入省会计领军人才库统一管理,加强后续培养和使用。


  附件:浙江省国际化高端会计人才(民营企业类)培养选拔申请表


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办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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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