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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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人:许磊


  电子邮件:3187234971 qq.com


  电话及传真:0571-87055750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3日


  相关附件: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的授权,结合我省人均耕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确定如下:


  一、基本税额标准


  (一)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绍兴市、台州市等市本级和义乌市,耕地为6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50元/平方米。


  (二)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等市本级和建德市、象山县、宁海县、余姚市、慈溪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瑞安市、乐清市、海宁市、平湖市、桐乡市、德清县、新昌县、诸暨市、嵊州市、兰溪市、东阳市、永康市、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耕地为5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45元/平方米。


  (三)桐庐县、淳安县、嘉善县、海盐县、长兴县、安吉县、武义县、浦江县、常山县、龙游县、江山市、开化县、岱山县、三门县、天台县、仙居县、青田县、缙云县、龙泉市,耕地为4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35元/平方米。


  (四)嵊泗县、文成县、泰顺县、磐安县、云和县、遂昌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县,耕地为30元/平方米、非耕地为25元/平方米。


  上述非耕地是指除属性为耕地之外的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


  二、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150%征收。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落实2018年12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关于由省级政府提出全省各市、县(市)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要求,我们在广泛调研、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方案”)。现将浙江省耕地占用税额修改调整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总体思路


  这次修改主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一是落实《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的授权,明确各市(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保障新税法的顺利实施;二是为鼓励利用非耕地进行项目建设,对占用耕地与非耕地在适用税额标准上有所区别;三是根据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作小幅度的调整提高,以体现对耕地加大保护力度,同时避免出现产生拉动社会投资成本过快上涨的问题。


  二、修改说明


  (一)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前述确定的适用税额的百分之五十。依据2018年浙江省耕地统计信息和户籍人口数(2017年12月31日数据),新方案按经济发展情况及人均耕地面积将原先的4档税额(每平方米50元、45元、35元、25元)调整为新4档基本税额标准(每平方米60元、50元、40元、30元)。其中,对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在原第一档税额基础上增加10元/平方米,其他地区属于原第二至第四档税额的各提高5元/平方米。新方案的4档基本税额标准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各市(县)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的确定主要参照下表因素。

image.png

注:2018年的相关数据正在统计核实中,因此生产总值采用2016年和2017年的数据、人均耕地面积采用2017年数据。


  (二)适当降低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从我省实际情况看,为鼓励利用上述农用地(以下简称“非耕地”)从事非农项目建设,对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比占用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作适当降低,其中,第一档降低10元/平方米,第二档至第四档分别降低5元/平方米(即对占用非耕地的,保持原税负水平不变,此次不作调整)。新方案关于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新拟的我省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如下表所示。

image.png

(三)调整的合理性


  本次小幅度调整提高全省的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遵循税收法定原则进行税负适当调整,各市(县)适用的耕地占用税额均在《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二是我省耕地稀缺,全省人均耕地数仅为0.598亩(2017年),耕地复垦成本逐年攀升,大部分市(县)耕地占用税基本税额标准按《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的上限设定。三是适当降低占用非耕地适用的基本税额标准,鼓励和引导非农建设项目更多地利用非耕地,体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使耕地占用税政策更有针对性、精确性(据我们了解,在已公布《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的省份中,天津市对非耕地适用税额按耕地适用税额70%征收;江苏省对林地适用税额按耕地适用税额80%征收、其他类型农用地适用税额按耕地适用税额50%征收)。


  经测算,我省耕地占用税新方案中占用耕地的平均税额为45.1元/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平均税额为39.6元/平方米,均符合《耕地占用税法》规定浙江省耕地占用税税额平均水平不得低于30元/平方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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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