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办发[2019]10号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服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2-21
文号:浙财办发[2019]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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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厅机关各处室局:


  根据《省委改革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以“最多跑一次”理念撬动公共服务领域改革的通知》(浙改办[2019]4号)精神,结合我省财政服务领域工作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财政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十四届二次、三次全会以及全省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持续深化财政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办的快”“办得好”和提升财政服务能力为重点,着力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绩效。


  二、主要举措


  (一)不断深化会计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及备案管理改革


  在会计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及备案管理工作已实现“一次不用跑”的常态化目标,“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及备案”以及“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及备案”事项已100%实现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坚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进一步精减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间、优化办事环节。


  1.精减办事材料。3月底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申请材料从4项减少到3项。5月底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申请材料从4项减少到3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申请材料从8项减少到6项。


  2.压缩办理时间。3月底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时间从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5月底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时间从15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终止备案时间从5个工作日压缩到3个工作日,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审批时间从10个工作日压缩到8个工作日。


  3.优化办理环节。5月底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批和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办理环节从5个环节优化为3个环节。


  (二)持续优化统一公共支付平台便民缴费功能


  致力于打造线上线下一体化收缴新模式,目前统一公共支付平台实现了全省所有行政区划全覆盖全贯通,移动端实现了与“浙里办”的全面融合接入,已成为“浙里办”核心应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丰富第三方支付渠道,加快平台接口组件化开发,实现“功能全上线”“市县全贯通”,以“掌上支付”保障“掌上办事”,继续优化用户体验,迭代升级,持续提升公共支付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代收机构和收款银行动态监管,防范资金安全风险。


  1.继续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支付,梳理清单,明确任务,力争除土地出让收入外,通过财政结算账户收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90%以上接入统一公共支付平台。


  2.有力有序推进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票据推广应用,打通公共支付财政票据取票的地域限制,力争全省通打通取。加快实施电子票据改革,重点推进医疗电子票据全省实施工作,建设电子票据真伪验证平台。


  3.加快电子票据改革,重点推进医疗电子票据全省实施工作,建设电子票据真伪验证平台,在年底前,完成全省所有市县区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试点。


  4.加强对代收机构及收款银行的监管,建立代收机构及收款银行的代收资金动态监管系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三)不断完善政采云平台功能和应用


  政采云平台是全国唯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试点,省政府数字化转型首批21个重大项目之一,被评为2018年全省改革创新项目。目前,平台不仅实现全省覆盖,而且正走向全国。2019年,力争平台实现政府采购交易规模突破1200亿,全国新增5个省份,100个区划的推广应用。重点推进以下工作:


  1.推进政采云平台“企业购”建设和试点工作,启动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企业通过政采云平台实施采购试点工作。


  2.优化电子卖场采购模块,持续完善“网上超市全省一张网”。


  3.推进项目电子采购建设和应用,实现法定采购方式全流程电子化。


  4.推进“浙江制造(精品)馆”“农业(扶贫)馆”等主题馆建设。


  5.对接“浙里办”,升级掌上专家注册功能,新增掌上采购计划管理和掌上供应商注册。


  (四)持续深入开展“上门服务至少一次”活动


  全省财政系统延伸和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理念,已连续两年开展“上门服务至少一次”活动,成效显著,并形成了服务“品牌”效应。2019年,结合“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和“三服务”活动,继续坚持结果导向,创新形式载体,注重活动实效,为企业、部门、单位送政策、送服务,加快推动全省一盘棋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更好地服务保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实施,促进我省“两个高水平”建设。


  1.打造省级清单2.0版。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及2019年财政改革重点,完善、细化“改革指导清单”和“服务清单”两张清单;结合“大学习大调研大抓落实”和“三服务”要求,新增上门服务“调研清单”,选取财政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将上门服务与工作调研、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有效结合起来,最终形成调研成果,推动财政政策措施的制定出台和完善,助力财政管理向更深更实推进。


  2.组织开展“政策宣讲辅导月”活动。重点围绕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民营企业减税降负等财税扶持政策、绿色发展财政奖补机制等内容。建立分级负责、上下联动机制,宣讲辅导面向省级、市县、乡镇、企业等四个层次开展,其中:省级部门(单位)、省级企业、市县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上门宣讲辅导;乡镇街道、市县企业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上门宣讲辅导。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地区行动方案。要加强信息互通、政策协同和工作对接,共同推动方案落地。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级财政部门和厅机关各处室局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筹划,周密组织,牢牢把握“最多跑一次”行动方案的方向、形式、标准和节奏,有序开展活动,注重质量,有力推进。


  (三)深化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要广泛宣传财政服务领域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意义、具体举措和工作成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要不断发掘和树立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切实保障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2019年财政服务领域项目实施计划


  附件全文:


2019年财政服务领域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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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