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财社[2017]502号 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8-15
文号:温财社[2017]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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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残联,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管理,结合市区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


  温州市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范围和标准


  (一)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


  (二)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得低于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平均缴费人数;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7年暂按原方式征缴,2018年1月起按新征缴范围和标准,按月自行申报缴纳。


  (四)用人单位应对申报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报缴纳时间和方式


  (一)用人单位按月(或按季)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节假日顺延)。


  (二)对选择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小规模用人单位,将参照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四、调整残保金免征范围


  (一)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保金。


  (二)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每月(季)仍需按时在网税系统申报,申报后系统会自动予以减免。


  五、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二)2017年已办理《2016年度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确认单》的用人单位,需重新到所属残联劳服机构审核,审核时间为即日起至9月30日。2018年起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


  六、其它


  (一)各区财政、地税、残联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残保金的征收管理。残联部门要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地税部门要对未申报、未缴纳的单位及时进行催报、催缴,并将逾期三个月仍拒不缴纳的单位通报给财政部门。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制定下发的有关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浙财社[2017]26号


温州市财政局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8月15日




关于《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温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15 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2017年4月20日,浙江省财政厅、地税局、残疾人联合会转发了该《办法》,并做了相关工作部署。目前,杭州、金华、绍兴、嘉兴、湖州、丽水均已调整征缴标准和范围。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我市将对市区残保金征缴标准和范围进行调整。


  二、调整内容


  (一)征收主体:原残保金征收主体为残联部门,现调整为由地税负责征收。


  (二)征收标准:原残保金缴费标准为 21600 元/年·人,现需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3 倍计征残保金。用人单位如果财务不健全,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


  工资核定征收。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三)征收范围:原残保金缴费人数按用人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中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申报,现需调整为按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人数中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得低于上年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平均缴费人数。


  三、实行日期


  该文件的发布日期是8月15日,因工作要求紧迫简化程序,自发行之日起实施。其中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9 号)等文件精神,对于2017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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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