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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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一、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有利于强化服务管理的原则,我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次清理,共对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部分修改,原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1件,原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1件。


  三、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尚未合并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总局衢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标题发文日期文号需要修改的条款修改后的条款
1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8年8月26日衢地税发〔2008〕119号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地税、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联系,加强工作沟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参加单位分别为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及衢江区财政局等。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互通工作情况,研究协作机制,解决存在问题,对接新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税务、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联系,加强工作沟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参加单位分别为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以及衢江区财政局等。联席会议主要内容:互通工作情况,研究协作机制,解决存在问题,对接新开展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省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情况表》(附后)抄送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情况表》(附后)抄送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合同时,将《纳税联系单》(附后)一并发放给建设用地单位。最后,国土资源部门凭完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省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文后5个工作日内,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情况表》(附后)抄送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情况表》(附后)抄送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国土资源部门在与建设用地单位签订用地合同时,将《纳税联系单》(附后)一并发放给建设用地单位。最后,国土资源部门凭完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段:国土资源部门按季(于季末后10日内)将《土地权属变更情况表》(附后)提供给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给地税、财政局的资料包括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座落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用,地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地税、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三段:国土资源部门按季(于季末后10日内)将《土地权属变更情况表》(附后)提供给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给税务、财政局的资料包括每宗土地的权利人名称、座落地、土地权属状况等土地登记信息。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仅用于征税之用,税务、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一致,以进一步核实税源。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四段:地税、财政部门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查阅有关纳税人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的,国土地资源部门应给予提供方便。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四段:税务、财政部门为土地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查阅有关纳税人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的,国土地资源部门应给予提供方便。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五段:财政契税征收单位应将办理契证的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充分利用契证信息资料,加强税收征管。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五段:财政契税征收单位应将办理契证的信息资料,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契证信息资料,加强税收征管。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六段: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地税、财政部门。地税、财政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二、建立信息传递制度
第六段: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将更新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提供给税务、财政部门。税务、财政部门要将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基准地价等地价信息数据充分应用到土地税收的征管工作中。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
  第一段:  地税、 财政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
  第一段: 税务、 财政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
第二段:对通过部门配合获取的信息资料,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比对利用等后续管理工作。地税、财政部门要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税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作
第二段:对通过部门配合获取的信息资料,财税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税发〔2005〕111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比对利用等后续管理工作。税务、财政部门要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土地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做好税源数据库的建设和动态维护工作。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一段:  地税、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一段:  税务、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共同做好源泉控管和税款征缴工作。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二段: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地税、财政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二段:要继续严格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没有税务、财政部门发放的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增值税等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四段: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地税、财政部门。
 
四、开展协同控管工作
 第四段:国土资源部门在对用地情况进行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未提供相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完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税务、财政部门。




附件一:
纳税联系单
                                                                                    市财政局、地税局:
200  年  月  日通过公开拍卖(挂牌、投标)方式,将座落于                                      ,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用于                         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应支付全部价款                元。请予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我局将凭完税(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税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地税窗口
 
附件一:
纳税联系单
                                                                                    
市财政局、税务局:
200  年  月  日通过公开拍卖(挂牌、投标)方式,将座落于                                      ,面积为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                
                  ,用于                         项目建设,土地出让合同应支付全部价款                元。请予办理相关纳税事宜,我局将凭完税(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办税地址: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税务窗口




附件五:
土地权属变更涉税信息流程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在省批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信息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情况表提供给市财政地税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二、土地出让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利用处、柯城国土资源分局用地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信息将土地出让情况表提供给市财政地税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三、土地权属转移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按季于季末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资料通过电子信息提供给市财政地税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附件五:
土地权属变更涉税信息流程
一、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耕保处在省批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信息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情况表提供给市财政税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二、土地出让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利用处、柯城国土资源分局用地科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信息将土地出让情况表提供给市财政税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三、土地权属转移信息流程:
市国土资源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按季于季末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登记资料通过电子信息提供给市财政税务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2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2月2日衢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公告正文第一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精神,现将衢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告。
公告正文第二段,全市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税务行政许可,
附件:衢州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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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