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2018]65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6-23
文号:温政办[2018]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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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全市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3日



全市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大力破除资源要素低效供给,切实优化发展环境,决定在全市开展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工业企业为重点,强化各地责任主体作用,按照“整治非法、淘汰落后、规范提升”总体思路,坚持一手抓整治淘汰、一手抓转型提升,通过帮扶提升一批,倒逼规范一批,关停淘汰一批,实现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提质增效和规范升级,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全市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工业企业为重点,通过集中排查、帮扶提升、整治淘汰等措施,经过两年努力,力争到2019年底,全面完成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工作,产业结构得到新优化,发展质量实现新提升,转型升级取得新成效,确保全市整治提升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具体分两年推进:


  一是到2018年底前,完成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自有工业用地企业的整治工作,并完成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承租企业的排查摸底。


  二是到2019年底前,完成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承租企业的整治工作,并做好自有用地企业的帮扶提升,实现亩均税收同比大幅提升。


  三、工作举措


  (一)全面排查摸底。以县(市、区)、产业集聚区为实施主体,以网格化为切入点,根据每年不同的整治重点,组织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全方位、地毯式集中排查,全面梳理确定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整治企业名单,并逐企检查是否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不达标等问题,是否属于落后产能淘汰或其他政策性限制发展项目等,调查了解企业是否存在需政府帮扶解决的问题和困难,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建立“一企一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二)开展精准帮扶。梳理一批成长潜力大、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但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开展“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活动,收集梳理企业发展中遇到的资金、技术、人才等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构建问题会商解决机制,逐一制订解决方案,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人,分级分类抓好企业发展难题破解。同时开展“送政策”活动,统筹产业、投资、科技等涉企政策,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四换三名”、“三新”开发、两化融合、生产工艺优化升级、精细化管理等手段,实现良性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三)鼓励兼并重组。加大僵尸企业处理力度,推动通过兼并重组、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方式,实现有序退出和市场出清。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小微企业,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四)实施定向税务辅导。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实缴税收明显不合理的企业列为税收重点评估和辅导对象,对其用电、用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开展“劝、导、引”等柔性税收管理,引导企业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和纠正,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促进依法诚信纳税。同时,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开展涉税风险预警提醒和信息推送,提高企业依法纳税的自觉性。经税务定向辅导和风险提醒后,仍存在偷漏税行为的企业,由税务部门根据相关税务法规,实施税务稽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税务部门)


  (五)强化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对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在“亩均论英雄”企业综合评价中,严格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综合运用差别化电价、水价、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差别化资源要素价格政策,倒逼其整改到位或主动淘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六)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以不锈钢、铸造、造纸、印染、水泥、制革、化工、化纤、电镀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为重点,严格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要求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逐步淘汰和转移一批不具有能源资源利用优势、产业附加值较低的相对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地要依法予以关停、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七)开展安全生产和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的安全隐患、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的排查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监管整治常态化,严格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实行“零容忍”,坚决督促企业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保问题的,要实行挂牌督办,并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限期未停产停业整改的,要依法采取断电、断水等措施;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


  四、工作步骤


  按“两年目标、分类实施、逐年推进”的原则,2018年重点完成自有用地企业的整治,2019年重点完成承租企业的整治。 2018年整治提升工作主要安排如下:


  (一)排查摸底阶段(2018年5月底前)。5月初下发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排查通知,启动排查摸底;5月下旬,制定全市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行动计划,各地按照排查通知要求完成排查工作并上报具体排查情况。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6月-12月)。6月初,下达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2018年整治任务目标。各地以自有用地企业为主要对象,梳理确定具体整治企业名单,建立企业台账,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于6月中旬报送市经信委。各地综合实施帮扶提升、限期整改、要素倒逼、税务辅导等措施,全面组织开展整治帮扶行动,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整治工作任务并上报验收材料。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9年2月前)。2019年2月底前,市经信委牵头成立督查验收组,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督查和总结验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确保整治成果不反弹。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整治工作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要求进行,明确各县(市、区)及产业集聚区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明确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市直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其中经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机制建设、督查推进等工作;发改(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差别化电价、水价的制订和推进等工作;安监、消防、环保等部门主要负责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整治工作;税务部门主要负责纳税评估和辅导、纳税数据汇总、税务专项稽查等工作;国土部门主要负责供地数据整理、低效土地再开发再利用等工作。


  (二)强化督查考核。整治提升工作纳入县(市、区)重点攻坚任务清单进行考核,建立健全月度跟踪、季度督查、定期通报、年度考核的工作推进机制,加强指导协调、进度分析和跟踪检查。定期开展联合督查活动,对推进不力、整治效果不明显的县(市、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加强对各地排查工作的督查和倒逼,建立举报和现场抽查制度,凡举报经查实或现场抽查发现,排查漏报瞒报或整治工作弄虚作假的,每发现1家,扣减该地年度任务完成数3家;漏报瞒报数或虚假整治数超过年度任务数50%以上的,年度任务完成数归零;排查和整治工作严重不到位的,进行约谈并通报。


  (三)加强氛围营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亩均税收万元以下企业整治工作的要求和意义,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成功经验和做法。进一步畅通舆论监督渠道,定期曝光反面典型,形成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计算指标说明


计算指标说明 


  亩均税收=实缴税收/用地面积,其中:


  1.实缴税收:指上一年度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与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之和。


  国税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增值税不含调库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单证实际审核通过的“免抵”税额+出口退税+优惠退税;


  地税企业主要税费实际入库数=12项分税费净入库数,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有用地企业如有土地或厂房外租的,则实缴税收=自有用地企业实缴税收+承租企业实缴税收。


  2.占地面积:指上一年度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用地面积=已登记的用地面积+未登记的其他形式用地面积+租入用地面积(每1500平方米折算为1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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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