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工作方案
发文时间: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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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人力社保局,人行各县(市)支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17号)要求,着力打造中国最优服务企业环境,切实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人民的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企业和社会公众迫切希望解决的效率低、环节多、时间长等问题为重点,统一工作标准和工作要求,依法推进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强化责任落实,提高服务效能,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压缩办事时间,健全优化企业注销的制度规范,持续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一)、大力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模式。再造部门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形成“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的并联式审批模式。通过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各部门企业注销数据交互共享机制,实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间企业数据的共享交换。


  (二)、提升营业执照注销便利度。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减少清算组备案环节,免予提交清算报告等规范性文书,免予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由企业自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期满45个自然日后,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注销申请表格直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深入推进营业执照全程电子化“网上办”,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登记制度,实施市场主体注销等全部注册登记事项的“当场即办”.


  (三)、提升税务注销便利度。优化税务部门协同办税机制,加强信息共享,重整审批流程,分类开展注销税务登记业务,推进压缩税务注销办理时间。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双向传递机制。企业申请注销前应完成清算并缴清税款,办结其他涉税事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当场即办”;企业及其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注销办理时间压缩至14个工作日内。在注销清税过程中若发现企业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及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情形,注销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可继续办理注销事项。


  (四)、提升社保注销便利度。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和应用,加强部门协作,优化社保注销流程,压缩办理时间,将社保欠缴情况核查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办理社保账号注销实施“当场即办”.


  (五)、优化完善银行办事流程。持续推进“政银合作”,优化办事体验,简化银行基本账户注销等事项办理流程,推动进一步压缩银行业务办理时间,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四、组织保障和责任落实


  (一)、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推进工作。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是我市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重要内容,涉及单位和事项多,业务流程复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合力提升企业整体注销便利度。市市场监管局作为注销企业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协同配合,并负责简化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简化税务注销流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简化社保注销流程;市人民银行负责优化完善银行办事流程。


  (二)、统一标准体系,依法开展工作。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试评价,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企业注销相关数据资料,不断提升企业注销工作效能。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要注重收集整理,协助国家发改委完善评价指标,积极建言推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推动将衢州经验上升为国家政策。


  (三)、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相关部门要通过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多种形式,及时总结经验,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要加强窗口建设,通过提供网上智能咨询、电话专线咨询、现场专业导办等方式加强辅导服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本方案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衢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衢州市国家税务局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衢州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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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