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财法[2017]1号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12
文号:绍市财法[20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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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升服务质效,提高群众满意度,实现“高按时办结率、高满意度、高实现率”的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涉及“最多跑一次”考核工作的市局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市局成立“最多跑一次”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部署和指导“最多跑一次”考核工作;


  (二)督导“最多跑一次”考核实施;


  (三)审定年度考核结果及运用建议;


  (四)研究决定考核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政治处、督查内审处、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信息化管理处等组成,机构设在政治处,组织实施“最多跑一次”考核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月度、年度通报;


  (二)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电话回访;


  (三)推动服务对象参与网络评价;


  (四)提出年度考核结果及运用建议;


  (五)做好考核指标维护工作;


  (六)负责考核系统开发、维护、升级等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周期。“最多跑一次”工作以年度为考核周期计算,一般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月计分通报。


  第七条 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分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进入“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业务流程的市局相关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个人是指上述单位相关工作人员。


  第八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按期办结、满意度、“最多跑一次”实现率、提前办结率(含业务量)四项指标和加减分项目。


  第九条 考核依据数据来源。按期办结、满意度、“最多跑一次”实现率、提前办结率四项指标均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加减分项目由办公室、督查内审处、纳税服务处等相关职能单位根据考核细则(另行发布)于次月5日前录入考核系统并提交政治处审核。


  第十条 社会化评价。满意度和“最多跑一次”实现率主要采取服务对象窗口评价、网络评价和中介机构电话回访等社会化评价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积极鼓励服务对象参与窗口评价、网络评价,分财政、地税每月随机抽取5位、年度按参与度各取前10位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二条 考核计分。月原始考核分值为100分,具体指标分值详见考核细则(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考核通报。考核成绩分单位和个人按月进行统计,单位排名前、后五名、财政地税和办税服务厅个人考核各排名前、后十名,于次月10日前在财税内网上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将“最多跑一次”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市局机关组织绩效考核范围,按月计分,全年12分。每月得分第一名的单位得满分(1分),其他纳入“最多跑一次”服务事项范围的单位按其年度得分所占第一名考核得分的比例×1分计算得分,当月没有得分的单位和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考核单位的平均分折算。


  第十五条 对个人年度排名财政、地税前两位且考核总成绩高于90分的工作人员,作为年度考核推荐“优秀”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单位年度排名末两位且考核年度得分低于85分的单位负责人,由局党委会专题听取整改情况报告。个人年度排名财政、地税末两位,且考核年度得分低于85分的工作人员当年取消评先资格,连续两年排名末两位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任用。


  第十七条 对“最多跑一次”工作中违反“六项纪律”的行为,按照市局《违反“六项纪律”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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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