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地税办[2018]1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工作运行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4-08
文号:绍市地税办[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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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上虞及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切实加大全市地税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现就贯彻落实《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税工作运行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关于市县地税局长办公会议操作流程


  (一)议题征集。在每月底最后一周由局内各单位统一报局办公室汇总,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一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二)议题送达。上会材料统一由局办公室印制,并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各位班子成员。


  (三)会议组织。


  1.会议一般在每月第一周召开,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地税班子成员到会。地税业务处室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一般应列席会议;也可根据会议研究内容,由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4.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研究决策。


  5.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


  (四)会议记录。地税局长办公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会议精神传达。会议纪要由局办公室印制,分送每位与会人员并留存归档。


  (六)工作督查。对会议形成决定需要落实的工作,由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九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全市地税系统领导班子会议操作流程


  (一)提出方案。会议方案由市局办公室负责制定提出,经市地税局局长审定后报市局党委会研究确定。


  (二)会议准备。有关会务准备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会议报告应充分征求全体局领导班子成员意见。


  (三)会议组织。


  1.领导班子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原则上分别在1月和7月召开。


  2.领导班子会议由所辖区、县(市)地税局班子成员参加。


  3.会议由市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


  4.会议由市局办公室牵头负责,其他相关单位配合。


  (四)会议精神传达学习。会议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报告摘要,在会后一周内组织各单位传达学习。


  (五)工作督查。对会议工作部署要求,由市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六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会议操作流程


  (一)议题征集。在每个季度最后一周由各区、县(市)局和市局各单位统一报市局办公室汇总,市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牵头地税副局长一同研究确定。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二)议题送达。上会材料统一由市局办公室印制,并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各位班子成员。议题如要形成完整成熟的书面意见的,会前一般应先征求各区、县(市)地税局的意见建议。


  (三)会议组织。


  1.会议一般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周或季初第一周召开。


  2.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


  3.会议由各区、县(市)地税局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参加。如与全市领导班子会议套开的,则各区、县(市)地税局长一同参加。市局各单位是否列席由主持人确定。


  4.会议由市局办公室牵头负责。


  (四)会议记录。由市局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会议精神传达。会议纪要由市局办公室印制,分送每位与会人员并留存归档。


  (六)工作督查。对会议形成决定需要落实的工作,由市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六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关于地税局长专题会议操作流程


  (一)议题确定。由各区、县(市)地税局和市局各单位提出,报市地税局局长、牵头地税工作的副局长研究同意。会议议题应经调查研究与必要论证,提供政策依据和初步方案。


  (二)议题送达。上会材料统一由局办公室印制,并一般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天送达与会人员。议题如要形成完整成熟的书面意见的,会前一般应先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


  (三)会议组织。


  1.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会议由地税局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地税局领导召集并主持。


  3.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需要确定。


  4.会议由主持人明确一个处室牵头负责组织。


  (四)会议记录。由牵头处室负责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备忘。


  (五)会议落实。会议备忘由局办公室印制,分送每位与会人员并留存归档。


  (六)工作督查。对会议形成决定需要落实的工作,由局办公室开展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会议议事范围按照省局明确的六个方面要求执行。议事纪律按照省局规定的五个方面要求执行。涉密内容按涉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局和市局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局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系统上下步调一致,协同推进。对须与当地党委政府沟通协调的涉税事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意见建议等,要及时向市局汇报和提出。要加强垂直部门系统意识,既及时正确把基层情况反映上来,也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省、市局各项决策部署,真正做到全市地税系统领导班子成员思想拧成“一股绳”、部署落实“一盘棋”,不断提升全市地税工作质效,加快高质量推进绍兴地税现代化。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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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