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地税征[2018]1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绍市地税征[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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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各处室、各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精神,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决定试行联合实施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以下简称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意义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是指国地税部门联合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商)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并向纳税人免费提供,同时由服务商出具鉴证报告,作为税务机关办理注销清算重要依据的一项服务举措。试行联合注销辅助服务,是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创新措施,有利于加强国地税合作,解决纳税人在注销清算过程中“两头跑”“反复跑”的问题,提高办税效率,同时也有利于充分发挥服务商作用,为税务机关日常管理提供支持。


  二、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对象


  市本级(不包括柯桥区、上虞区)的纳税人且不包括以下四类情形:


  (一)市级及以上重点税源企业(上年度国地税收税收入库数在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


  (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按次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三)不愿意接受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自行清算的纳税人。


  三、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内容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的国税、地税有关税收(费、基金)及滞纳金的清算和结算(以下统称清算)。清算的时间范围为注销受理申请日前三年,补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查补时段可追溯到前五年。


  四、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组织实施


  联合注销辅助服务工作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组织实施。市国税局、地税局征管处为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办公室、法规处、纳服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处、国际处、进出口处,市地税局办公室、督审处、法规处、税政处、规费局、纳服处等为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各税源管理单位、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负责日常联系与管理考核等工作。


  地税方面,征管处主要负责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购买服务方案的起草,业务流程的梳理,辅助服务的招标以及服务商年度考核等工作;税务分局主要负责与服务商的日常联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清算辅助服务,服务任务分配,清算工作质量抽检与复核,日常清算业务的政策口径解答,工作量统计,资料交接台帐登记,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及统计反馈等工作;税政处和规费局负责涉税(费)清算疑难业务的政策口径解释以及组织业务考试对服务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评价等工作;纳服处负责收集统计12366受理的对服务商的意见或投诉等;督审处负责根据局内有关制度负责开展辅助服务过程中的执法督察;法规处负责提供纠纷处置法律服务;办公室负责采购协议签订、资金保障和宣传工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联络工作。


  国税方面,征管处主要负责购买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的总体协调工作,包括购买服务方案的起草,业务流程的梳理,辅助服务的招标以及服务商年度考核等工作;各税源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与服务商的日常联系和管理考核等工作,包括宣传、引导纳税人使用清算辅助服务,服务任务分配,清算工作质量抽检与复核,日常清算业务的政策口径解答,工作量统计,资料交接台帐登记,定期对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进行回访及统计反馈等工作;法规处、货劳处、所得税处、大企业处、国际处、进出口处负责涉税清算疑难业务的政策口径解释以及组织业务考试对服务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水平评价等工作;纳服处负责收集统计12366受理的对服务商的意见或投诉等;法规处根据局内有关制度负责开展辅助服务过程中的执法督察,提供纠纷处置法律服务等;办公室负责采购协议签订和宣传工作。各单位均需确定1名联络人员负责具体沟通联络工作。


  五、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工作流程


  (一)受理并告知


  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综合业务窗口统一受理需要清算的纳税人的注销申请(受理资料清单见附件1),分别登录国税和地税金三系统查核其未结事项,在纳税人未申报、欠缴税费、空白和未验旧发票、土地增值税清算、多缴退税、未结报税收票证等事项办结后,收缴核销其税务证件(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和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对需要辅助服务的纳税人,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和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文书格式见附件2),并按规定在国税和地税金三系统进行操作。


  (二)任务分配及传递


  1.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汇总当天受理的需要移交服务商办理的注销户资料,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事先确定的分配顺序,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服务商(台账格式见附件3)。


  2.服务商在收到注销户资料后应立即予以鉴别,对不在辅助服务对象范围内,或者代理记账和注销清算为同一家服务商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


  3.纳税人无法取得联系的,服务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要求终止办理注销手续的,服务商应当及时将把注销户资料退回其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状态恢复为正常。


  (三)清算及审核


  1.服务商与纳税人取得联系并开展辅助清算,从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11个工作日内完成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并提交至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2.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收到服务商提交的税费清算鉴证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复核,并将结果及时告知另一方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实地核查的,应按有关规定审批,并尽可能实行国地税联合核查。


  3.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发现差错的,应当立即纠正或退回服务商纠正;在清算和复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或者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立即中止清算,并将相关线索证据移交稽查或者反避税调查部门。


  (四)出具清税证明


  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清算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提醒并督促纳税人完成税费补(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通知)》,并由原先受理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六、联合注销辅助服务的考核评价


  (一)考核项目


  考核项目包括从业人员配置、纳税人满意率、清算服务时效性、清算服务质量、投诉、舆情及其他违规情况等五个方面(考核细则见附件4)。


  (二)考核方式


  1.对服务商的考核周期为半年,各考核单位应按照要求各自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发生重大紧急情况时,考核单位可即时发起监督考核。


  2.各考核单位考核结果于半年后20日内报送至地税局征管处和国税局征管处汇总,各项目扣分在分配分值内扣完为止。


  3.地税局征管处和国税局征管处汇总统计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三)考核结果应用


  1.年度考核总分与服务费支付挂钩。年度考核总分≥95分的,服务费不扣减;年度考核总分<95分但≥80分的,扣减服务费=(100分-年度考核总分)×2%×年度应支付服务费;年度考核总分<80分的,扣减年度应支付服务费的40%,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2.服务商在服务期间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泄密情况的,立即暂停其清算服务资格并在三个月内限期整改。


  3.限期整改后再次发生重大负面舆情或泄密情况的,或者下一年度考核总分<80分的,将建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


  (四)考核结果申诉


  服务商对考核结果有质疑的,可在获悉考核结果之后10日内向市地税局督审处和市国税局法规处提出申诉,由市地税局督审处和市国税局法规处牵头在20日内复核。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联合注销清算辅助服务相关工作。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地税局征管处和市国税局征管处。


  附件:


  1.联合注销受理资料清单


  2.注销清算辅助服务事项告知书


  3.移交台账


  4.注销清算辅助服务考核细则


  5.联系人名册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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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