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宁波市市级财政票据暨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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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财政票据监管,严格落实国家、省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性基金清费减负政策,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和《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票据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案的通知》(甬财政发[2017]52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宁波市市级财政票据暨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1、专项检查: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费减负政策的相关单位。


  2、“双随机”抽查:截止2017年底,一年内未到财政部门核清财政票据核销业务的市级用票单位,按15%比例随机抽取。


  二、检查内容和依据


  (一)检查内容:1、2013年以来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清费减负政策情况;2、2017年度政府非税收入收缴制度落实情况;3、2016年以来财政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4、2017年度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执收划缴清算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164号)、《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浙财综[2013]41号)、2013年以来清费减负相关文件,以及政府非税收入分成政策文件等。


  三、检查实施


  本次检查采取自查、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4月9日开始至8月底结束。主要包括以下阶段:


  1、自查阶段(4月9日至5月9日):市级各纳入检查范围的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本单位自查工作书面报告,填报《2018年市级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自查表》(详见附件),并将自查材料报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


  2、检查阶段(5月10日至7月15日):市财政局成立检查组、抽取检查对象、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抽查。


  3、整改阶段(7月16日至8月底):市财政局就检查工作情况及结果形成检查结论,并依据相关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督促用票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四、检查组组成


  2018年市级财政票据暨非税收入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成立2个检查组,分别负责专项检查和“双随机”检查。检查组由市财政局综合处、票据监管中心,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名录库中各随机抽取2名,其中1名担任检查组长。各检查组其他人员,从市财政局经政府采购入围的宁波市从事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随机抽取2家各组成1个检查小组,开展检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


  五、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开展非税收入专项检查,是落实国家各项普遍性降费措施,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收费基金制度的重要内容。开展财政票据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是创新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是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责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步骤;是保障执收单位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行动。


  2、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市级各相关单位要落实责任主体,按照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指定联系人,负责联系协调检查相关工作。自查报告、自查表和联系人名单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8年5月9日前寄到市财政局票据监管中心(地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19号),同时电子版发送至邮箱:nbczpj 163.com。电子版自查表通过宁波市政府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3、做好检查工作的准备工作。被检查的单位要做好有关凭证、账册、报表资料和场所等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市财政局联系人:袁雪野,电话:87188164;方建妃,电话:87188296。


  附件:2018年市级财政票据和非税收入自查表


宁波市财政局

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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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