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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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国税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待办事项涉及文书送达的,全市各级国税机关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最多跑一次”。


  三、纳税人可通过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www.nb-n-tax.gov.cn)查阅“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办税指南相关内容。


  四、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发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3日


附件: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6大类151个事项)


  一、许可类


  1.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2.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4.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5.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6.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二、报告类


  7.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8.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9.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10.扣缴税款登记


  11.停业登记


  12.复业登记


  13.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4.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15.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6.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7.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18.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19.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20.补充信息采集


  21.信息变更


  2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3.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5.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26.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27.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28.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事项报告


  三、发票类


  29.发票票种核定


  30.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核定


  3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32.增值税发票核定调整


  33.普通发票核定调整


  3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3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36.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37.发票领用


  38.发票退回


  39.代开增值税发票


  40.代开普通发票作废


  4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42.发票验旧


  43.增值税发票存根联数据采集


  44.发票认证


  45.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46.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47.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


  48.发票缴销


  49.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50.发票真伪鉴别


  51.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处理


  四、申报类


  5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5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54.增值税预缴申报


  55.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年度清算申报


  56.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57.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58.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59.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60.电池消费税申报


  61.涂料消费税申报


  62.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63.车辆购置税申报


  64.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65.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66.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67.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68.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


  69.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70.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7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据实申报)


  7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和国际运输免税申报


  7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


  74.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75.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含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增值税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消费税申报)


  76.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77.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


  78.委托代征申报


  79.扣缴义务人申报(含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


  80.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申报


  81.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储蓄机构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82.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83.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


  84.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85.出口退(免)税预申报


  86.关联申报


  87.国别报告


  88.成本分摊协议副本报送


  89.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90.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9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9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93.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94.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核


  95.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96.入库减免退抵税办理


  五、备案类


  97.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8.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99.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0.黄金交易期货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1.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2.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3.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4.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5.部分地区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6.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7.生产销售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108.出口退(免)税备案


  109.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


  110.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


  111.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


  112.非居民合同项目备案


  113.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114.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办理


  115.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办理


  116.增值税优惠备案


  117.消费税退税优惠办理


  118.消费税优惠备案


  119.车辆购置税优惠备案


  120.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办理


  12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122.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报告


  123.融资租赁企业退税备案


  124.边贸代理出口备案


  125.出口企业放弃退(免)税权备案


  126.出口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提醒服务


  127.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备案


  128.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129.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130.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131.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事项办理


  六、证明类


  132.完税证明开具


  133.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134.《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135.《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开具


  136.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开具


  137.《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补办


  138.《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更正


  139.《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40.《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开具


  141.《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开具


  14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开具


  143.《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开具


  144.《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开具


  145.《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开具


  14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开具


  147.《中标证明通知书》开具


  148.丢失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补办


  149.出口退(免)税有关证明作废


  150.《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核销


  151.《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核销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