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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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以下简称“环保部第81号公告")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结合我省实际,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现将有关内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制定的抽样测算办法仅适用于无法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测、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以及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来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医院和工程施工企业等纳税人。


  二、水污染物


  (一)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1)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即环境保护税计税依据,下同)。


  (二)医院污水排放量的计算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以实际计量数确定污水排放量。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四、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中床位数的污染当量值直接计算确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三、大气污染物


  (一)独立燃烧锅炉


  1.能够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


  (1)二氧化硫


  ①能够取得燃料含硫量数据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附件2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so2=Q×η×0.85×2×10


  式中:Pso2为二氧化硫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η为燃料含硫量(%)。


  ②无法取得燃料含硫量数据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见附2)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二氧化硫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2)氮氧化物


  ①使用煤炭和天然气作为燃料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nox=Q×μ


  式中:Pnox为氮氧化物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μ为排污系数,具体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确定。


  ②使用其它介质作为燃料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氮氧化物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氮氧化物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3)烟尘


  ①使用煤炭作为燃料的,按照环保部第81号公告=规定的核算方法计算烟尘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P烟尘=Q×ρ


  式中:P烟尘为烟尘排放量(千克);


  Q为燃料消耗量(吨);


  ρ为排污系数,具体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确定。


  ②使用其它介质作为燃料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烟尘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烟尘排放量=燃料消耗量×排污系数


  2.无法独立计量燃料消耗量


  按照《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规定的特征指标和排污特征值系数直接计算确定大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


  (二)施工扬尘


  工程施工企业纳税人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见附3)规定的特征指标、施工扬尘产生系数和施工扬尘削减系数计算施工扬尘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施工扬尘排放量=(施工扬尘产生系数-施工扬尘削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


  四、固体废物


  对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粉煤灰和炉渣,无法准确计量其产生量、贮存量、处置量和综合利用量的,按照《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见附4)规定的排污系数计算粉煤灰和炉渣的排放量。


  具体公式为:粉煤灰和炉渣排放量=燃料量×排污系数。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附件:

  1.部分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2.独立燃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污系数表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4.独立燃烧锅炉固体废物排污系数表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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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