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市财法[2017]4号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12
文号:绍市财法[201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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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单位: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局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税局

2017年9月12日



  绍兴市财政地税局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


  在前阶段推进“最多跑一次”和“至少去一次”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的理念,向纵深处推进,向阻力位攻坚,自我加压、主动作为,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将“最多跑一次”改革进行到底,努力跑出群众改革获得感、跑出财税服务新形象,跑出经济发展新动力。现就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结合财税改革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打造“扁平化管理、快递式服务、社会化评价”的财税“最多跑一次”改革新模式,让服务对象切实感受到优质的财税服务。具体实现以下改革目标:


  (一)群众和企业、预算单位到财税部门办事100%实现网上办理、网上流转、网上监督。


  (二)群众和企业、预算单位到财税部门办事审核环节减少30%以上。


  (三)群众和企业、预算单位到财税部门办事时间压缩50%以上。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措施


  (一)瞄准堵点,打造扁平化管理


  1.推行流程再造


  分期实施财政服务事项流程再造,第一期先将预算指标和支出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全部财政服务群众、企业和预算单位的事项纳入再造范围,重新梳理办事流程、岗位职责和服务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全员参与、全网覆盖、全程计时,积极打造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以后不断以问题为导向分期进行修改完善和求新突破。


  树立“流程为王”的理念,在流程管理中,打破处长、副处长等科层级管理,落实流程管理员责任,建立反向流程,以流程管理员为跨处室的协调员,明确其对前一个流程的协调权,协调结果统一执行。


  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后台数据提取,依照涉税事项办理时限,细化划分各岗位事项流转时间,做到不逾期。对现行限时办结的剩余事项进一步探索优化流程,寻求新的时限压缩空间。


  2.推行一窗制受理


  设立“最多跑一次”改革财税事项集中受理窗口、政策咨询窗口,受理之后进行内部流转,让群众、企业和预算单位进财税“一个门”,到“一个窗”,办成“一件事”。


  3.推广“政采云”平台


  通过业务流程创新、内网改造升级、在线交易测试、供应商注册、采购人培训等一系列举措,积极推广应用“政采云”平台,实现“网上交易、网上监管、网上服务”,促进政府采购更加阳光透明,廉洁高效。


  4.全面倡导网上办税、移动办税


  全面倡导网上办税、移动办税,努力实现“零上门”,积极推进财税库银三方协议网上办理业务,大力推广应用支付宝当面付、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主申报等业务。


  (二)抓准难点,打造快递式服务


  1.推行“一网通办财政事”


  建设网络办事大厅,推行“一网通办财政事”,实现系统集成、痕迹公开,让申报、预审、办理等大部分功能都能在网上直接完成,切实减少预算单位上门跑。开设办事进程实时跟踪功能,提供快速、便捷的快递式服务。


  2.推广应用财政工作门户(预算单位端)


  充分实现其金财一体化系统单点登录、政策查询、业务申请等功能应用,并组织预算单位培训,积极推广应用,使之成为预算单位了解财政政策、办理财政业务、联系财政工作的主要窗口。


  将涉及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财政监督、政府采购、财政政策、债务管理等有效的财政业务文件经业务单位梳理确认后,统一纳入财政业务文件库管理,在财政工作门户实现查询应用,并建立长效维护机制。


  3.深化12366财税服务热线应用


  加强12366远程服务团队管理,整合绍兴市信访综合平台(含12345热线)承办处理业务,完善业务流程、处理协调和考核机制,建立12366知识库长效维护机制。各经办处室和个人应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规定时限答复咨询,不得推诿延误,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优化政府采购管理服务


  出台政府采购事项办理温馨提示通知,明确预算单位在向财政部门提出采购审核申请前应准备好的相关事宜,并组织辅导。主动对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导其优化政府采购招标流程,提高招标效率,减少投诉争议。


  5.积极落实全省通办


  打破地域限制,对非管辖范围的纳税人上门办理列入省内通办业务的税务登记、税务认定、证明办理、优惠办理、纳税申报、税费征收、纳税服务等7大类共214个具体办税事项的,做到及时受理、不推诿,切实避免纳税人多头跑。


  6.努力缩短服务半径


  以“地税专邮”作为“最多跑一次”改革托底举措,在市区范围内实现24小时送达,用邮寄代替纳税人“跑路”,提高“最多跑一次”的到位率。


  完善“一窗一人一机”联合办税服务厅建设,加强人员和制度管理,落实“同城通办”,方便纳税人就近办理,“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与国税部门联合建立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厅,同时在“税云小站”等地设立国地税联合自助办税服务机,方便纳税人自助申报和开具税票。


  (三)找准痛点,实施社会化评价


  1.全面建立评价机制


  全面建立满意度评价机制,开发应用第三方评价系统,使得每一办理事项都能由服务对象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按月通报。


  2.细化考核机制


  建立“最多跑一次”工作预警及考核机制,从是否超期、满意度测评、有效投诉等各方面设立考核指标,考核结果按月通报,定期形成分析报告。


  3.强化问责机制


  单位、个人排位在前的,作为年度考核优秀的重要依据,单位、个人排位在末尾的,采取考核扣分。对于因逾期办理、有效投诉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对照《违反“六项纪律”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组建团队,强化合作。


  打破处室界限,组建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团队,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表进度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各板块长要切实担当起牵头协调作用,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团队长要细化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人并计划组织好团队工作;各成员要服从团队长安排,团结合作、协同作战。


  (二)定期通报,强化考核。


  建立按旬按月报告工作进展机制,对提前完成和未能按时推进的情况均进行通报。将推进“最多跑一次”工作情况列入年终部门考核,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表扬,不完成任务不得分,对于工作推进中拖延和耽误工作进度的给予扣分并追责。


  (三)加强培训,强化宣传。


  要组织好改革实施以后相关制度、举措和应用的培训和信息宣传工作,辅导好改革应用、宣传好改革举措、总结好改革经验,确保改革成效真正落地。


  附件:


  1.财税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计划表


  2.财政服务事项流程再造汇总表


  3.财政服务事项流程业务需求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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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