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税征[2016]22号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部门委托国税部门代征有关地方税[费、基金]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28
文号:金地税征[2016]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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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各区(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处室、各税务分局:


  为有效整合国、地税部门行政资源,严密税源控管,防止税款流失,落实市府办协调意见,依据国地税双方商定的办税服务厅联合办税工作方案,由国税部门向市本级在国税代开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含临时经营户、普通发票代开金额达起征点的固定业户和专用发票代开户)代征有关地方税(费、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代征范围


  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地方税(费、基金)。


  二、委托代征的税(费、基金)种、计税依据及税(费、基金)率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7%、5%、1%计征(按行政区域情况执行);


  (二)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计征;


  (三)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计征;


  (四)个人所得税: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实行附征,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附征率为1.05%,交通运输业附征率为1.5%,建筑业附征率为1.8%,现代服务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餐饮住宿服务附征率为2%,娱乐业及其他生活服务业附征率为3%,个人非住宅出租附征率为1%,个人住宅出租附征率为0.5%,利息、股息、红利、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税法规定征收;


  (五)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1‰计征。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上述地方税(费、基金)征收若遇政策变化,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征收地方税(费、基金)涉及政策解释由地税部门负责。


  三、委托代征具体事项


  (一)国、地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以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方式加以明确。


  (二)工作职责


  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代开发票地方税(费、基金)的委托代征工作。


  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负责门征待报解账户的开设、POS机安装联系及监督税款划解、对账、票证管理等工作。


  市国税局征收管理、纳税服务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代开发票各项地方税(费、基金)的代征工作。


  国、地税局信息中心负责委托代征组织实施的技术保障工作。


  (三)2016年9月30日前,即上线运行《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以下简称“金三”)之前,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统一使用浙江地税《税友龙版》软件,具体操作要求为:


  1.联网方式和征收软件


  国地税通过专线连通网络,并通过防火墙控制相互访问权限,实现一台电脑同时操作国地税软件。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统一使用浙江地税《税友龙版》软件,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由市国、地税局信息中心共同负责。


  (1)国税进驻地税现有5个办税服务厅的,联合办税窗口使用地税线路,由地税将国税的操作端IP地址上报省地税局备案后访问CTAX系统;


  (2)国税设在车购分局、金东区局、汤溪、孝顺等地的非地税服务场所使用国税线路,由国税将地税的操作端IP地址上报省国税局备案后访问《税友龙版》。


  2.征收操作流程


  (1)地税部门为国税代征人员在《税友龙版》中开设用户和权限,各分局将门征户提供给国税代征人员进行门征开票(包括门征个人开票和门征企业开票)。设在车购分局、金东分局、汤溪、孝顺等地的窗口由对应的地税分局新建一个内部管理税务登记户,名称暂定为“**地税分局国税**代征点”,并开设对应的待报解账户。


  (2)国税部门代征人员应向所属地税分局领取相应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用于征收代开发票过程中纳税人应缴纳的相关地方税(费、基金)。


  (3)国税部门的代征人员在《税友龙版》录入数据后产生相应税款,税款缴纳采用“MIS-POS”机刷卡方式的(“POS”机端口由地税部门委托相关银行提供),从纳税人的银行卡账户上扣缴相应的金额,刷卡成功后,将扣缴回执联粘贴在完税凭证背后;税款缴纳采用现金方式的,将现金缴款回执联粘贴在完税凭证背后,便于对账及整理归档。


  (4)国税部门应于当天下午下班前在《税友龙版》中核对并汇总地税开票情况,应纳税额与扣缴金额相符无误的,产生当天开票清册(分操作人员统计的开票金额),并交与所属地税分局对账人员。


  (5)各地税分局通过门征征收的地方税(费、基金)应就近缴入所辖地税部门的门征专户(专户性质为“待结算财政款项”),合并统一对账。


  3.税收票证的使用和管理


  (1)国税代征人员按需用量向对应地税分局领取《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时,通过《税友龙版》系统操作。


  (2)国、地税双方工作人员要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做好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妥善领取、保管、使用、结报税收票证,确保票款安全。


  (四)2016年10月1日上线运行“金三”之后,国税部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直接在“金三”中实现,税票开具、税款征收与划解按“金三”要求操作。


  四、其它有关要求


  (一)国、地税相关处室、分局应加强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共同做好具体纳税、缴款手续等方面的说明辅导,使纳税人能够密切配合完成地方税(费、基金)征收工作。


  (二)国、地税相关处室、分局应密切配合,及时交换国税部门代开发票代征地方税(费、基金)的信息资料,做好票款结报、税款划解对账等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委托代征票款的安全和数据信息的准确、完整。


  (三)国、地税双方应当本着“依法协作、优化服务、强化监管、信息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调,努力减少漏征漏管,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水平。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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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