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7]3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
发文时间:2017-12-06
文号:浙政办发[2017]3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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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市场导向和法治方式,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推进处置“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促使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倒逼机制

 

1 加强环保执法。加强对“僵尸企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和抽查比例。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2 加强安全执法。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对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僵尸企业”,依法予以关闭。

 

3 加强信贷管理。各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对“僵尸企业”授信、用信应有效管控。

 

4 加强企业综合评价。依法公正开展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为最后一档的企业,停止各类财政补贴,并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二、减轻税费负担

 

5 实行担保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担保企业为“僵尸企业”代偿款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代偿损失在税前扣除。

 

6 规范司法拍卖交易双方纳税义务。买受人缴纳契税和印花税,出卖人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在拍卖款中预留或扣除出卖人需要承担的相关税费。

 

7 完善不动产过户手续。对在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债务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在司法拍卖成交后,根据法院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意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处置破产财产的,税务部门不预征企业所得税。

 

三、加大财政支持

 

8 设立应急转贷资金。有条件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

 

9 保障司法工作经费。各级司法机关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发生的合理工作经费,财政部门应给予保障。

 

四、实施分类处置

 

10 鼓励兼并重组。对产品有市场,但经营不善的企业,积极引导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或担保企业,实施企业兼并重组。

 

11 引导重整和解。对生产经营良好但受担保牵累的企业,引导其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提高债务清偿率,切断担保链风险。

 

12 依法破产清算。对无法重新恢复生产的“僵尸企业”,依法破产清算,推进资源要素重新流动。

 

13 妥善安置职工。根据“僵尸企业”不同处置方式,依法分类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将“僵尸企业”退出需安置人员依法依规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做好就业培训和再就业工作。

 

14 降低资产处置难度。对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僵尸企业”工业用地,经“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协调机构审核,报当地政府备案后,允许分割转让。项目实际投资未达出让合同约定开发投资总额25% 的土地,区别不同情形通过政府收储或法院拍卖方式处置,拍卖后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支持法院提高审判效率

 

15 完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及执行与破产衔接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规范执行与破产衔接工作模式和流程,促成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强制“僵尸企业”退出市场,盘活存量资产,实现“腾笼换鸟”。企业登记主管部门根据法院出具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等相关法律文书,对破产企业予以注销。

 

16 简化破产案件审理模式。支持法院对“僵尸企业”破产案件缩短审理期限的工作:一般案件在6个月内审结,简单案件在3个月内审结;对于无任何财产或仅有少量财产且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2个月内审结。债务承担意愿好、讲诚信的担保企业,因涉诉厂房被查封、账户被冻结,如因转贷需要,经法院和债权人同意临时启封。

 

17 探索预重整机制。探索在诉讼调解对接工作框架内开展预重整工作,对担保链复杂、社会影响大、符合实施破产重整的企业,可由有关地方政府会同相关债权人和破产案件管理人,对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方案进行预审和完善,缩短审理期限。

 

18 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过户。对破产财产中的不动产处置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凭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中不动产变价方案等资料,由破产案件管理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过户。

 

19 加强破产案件管理人队伍建设。推动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协会,支持在破产案件较多的法院成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办公室,推动将具有相应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六、合力整治逃废债

 

20 彻查资金流向。人民银行协调相关金融机构,依法配合法院、公安机关对“僵尸企业”有关资金流向进行调查,追回赃款和已被转移资产,堵查漏洞,保护金融债权,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21 建立惩戒制度。加强失信人名单库建设,根据法院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名单,把失信情节严重或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库,适时在媒体上公布。

 

22 坚决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对逃废债的企业予以重点打击,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违法实施票据承兑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予以处理,震慑不法分子。

 

七、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由省经信委牵头负责。各市、县(市、区)要建立由政府牵头,经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税务、金融工作、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和单位参加,与法院密切联动的机制。“僵尸企业”处置任务繁重的市、县(市、区)要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限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订实施支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政策措施,切实指导和推动各地科学认定、加快处置“僵尸企业”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和法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要在职责分工范围内,结合实际采取管用的措施,并做好经验推广等工作。

 

(三)强化信息共享。“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牵头部门要会同各成员单位共同探索建立“僵尸企业”档案数据库,并将列入处置工作计划和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僵尸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完善处置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四)加强考核督查。将“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纳入年度相关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没有完成年度处置工作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本意见自2017年12月  日起试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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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