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部门协作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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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会计管理工作在财政、税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强化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结合我市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决定建立衢州市会计人员执业信息管理部门协作制度。


  第一条 组织领导


  成立衢州市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部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局长为组长,市财政、国税、地税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会计处、财政监督局,国地税征管处、纳服处、信管处(信息中心)、稽查局及县(市、区、分)局等处室单位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由会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部门协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条 各协作部门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


  1. 会计处按照《衢州市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牵头协调涉及各协作部门的事项,具体负责全市会计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的信用记录的统筹管理工作。


  2. 财政监督局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及所在单位的信用记录工作。


  3.信息中心负责衢州市会计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开发及日常运维工作。


  (二)税务部门


  国地税相关处室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落实具体职能岗位和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及所在单位的信用记录工作。


  (三)各协作部门应将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作为部门日常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本部门人员年度考核。


  第三条 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


  为使各协作部门工作相互协调,切实提高会计人员执业管理工作效率,各协作部门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具体职能处室单位和人员进行信息的传递和工作联系。具体协作操作程序如下:


  (一)会计处


  1.会计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信用信息,并提出记分意见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记分情况自动通过信息化短信平台,以电子通知书的方式发送到当事人员及所在单位。


  2. 会计处定期对会计人员执业信用记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会同相关部门将结果应用在财税管理工作中,并适时向衢州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二)财政监督局


  财政监督局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若发现存在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方面的行为,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信用信息,并提出记分意见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记分情况自动通过信息化短信平台,以电子通知书的方式发送到当事人员及所在单位。


  (三)信管处(信息中心)


  协助做好软件开发、应用培训、初始设置、数据采集、日常维护、软件升级和安全运行等工作。


  (四)税务部门


  1. 税务部门在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过程中,若发现存在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方面的行为,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信用信息,并提出记分意见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记分情况自动通过信息化短信平台,以电子通知书的方式发送到当事人员及所在单位。


  2.税务部门在开展其他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若发现存在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方面的行为,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信用信息,并提出记分意见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记分情况自动通过信息化短信平台,以电子通知书的方式发送到当事人员及所在单位。


  3.国税部门按季度将变更及新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单位和会计人员信息以及单位和会计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导入管理系统,并及时督促该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地税部门按季度将变更及新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单位、“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和会计人员信息以及单位和会计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导入管理系统,并及时督促该单位的会计人员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


  (五)必要时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会计人员执业情况检查,并以此为依据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信用信息。


  (六)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单位和会计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协作部门应对因会计违规行为被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会计从业人员进行重点监控管理,税务评估、稽查部门应列入中、高风险企业和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


  (八)对其他需要移送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协作的事项,应在管理系统中填制《工作转办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市财政局会计处进行任务分解转办。


  (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作部门联席会议(原则半年召开一次),由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牵头。


  第四条 本制度自2017年10月10日起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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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