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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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现就湖州市本级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积极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引导其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簿设置不规范、会计核算不准确难以实行查账征收以及未能据实申报纳税等情况的,采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对调整为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逐户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每个纳税年度调整一次,调整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进行。新办的纳税人除要求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在新办当月均采取查账征收,如确实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调整其征收方式。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认定完毕,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做变更。


  三、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能采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


  四、自行申报收入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季申报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月申报。


  五、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按期自行申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


  2. 公告解读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13日


  (联系人:徐亚萍,联系电话:0572-2150092。)


  附件1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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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告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的政策,不断降低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湖州市及时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积极响应鼓励大众创业、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等具有十分重大意义。


  随着全面营改增的推开和金税三期的推广运行,同时考虑到纳税人在经营规模、社会影响面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原有按照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已不符合新形势的要求;为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积极鼓励纳税人建账建制,准确核算收入与成本,采取查账征收方式;对暂时无法准确核算的纳税人,进一步规范行业分类,在调查测算、分析的基础上,实行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税所得率征收。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时间


  公告第二条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每个纳税年度调整一次,调整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进行。”参照企业所得税调整时限规定,企业所得税每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根据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因此,基于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为次年3月底前,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于每年4月底前进行。


  (二)明确新办纳税人默认征收方式


  公告第二条明确“新办的纳税人除要求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外,在新办当月均采取查账征收”。主要是税务部门积极鼓励纳税人建帐建制,因此金三系统对新办当月默认为查账征收。


  (三)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时限


  公告第二条明确“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认定完毕”,主要是基于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考虑到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弹性幅度较大(5%-35%),开办初期经过两个季度的申报,验证纳税人是否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如纳税人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调整完毕。


  (四)明确申报预缴时限


  公告第四条明确“自行申报收入的纳税人,按年计算应纳税额,分季申报预缴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浙江省地税局关于简并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次数的通知》(浙地税税三便函[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投资者‘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统一调整为按季申报。


  公告第四条明确“增值税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月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增值税非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可与增值税申报同步。


  (五)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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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