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7]21号 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8-28
文号:浙财税政[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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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对省级和省以下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予以确认公布。现将浙江省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名单(第二批)公告如下:

1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
2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
3建德市慈善总会
4常山县慈善总会
5杭州市下城区慈善总会
6杭州市江干区慈善总会
7上虞市慈善总会
8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9杭州市富阳区慈善总会
10杭州市西湖区慈善总会
11杭州城市品牌建设基金会
12杭州市下城区石桥社区发展基金会
13杭州市富阳区场口中学千里马教育发展基金会
14杭州市富阳区关瑞慈善基金会
15杭州市西湖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6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7杭州市金成高尔夫体育发展基金会
18浙江省华都孝老慈善基金会
19浙江敦和教育基金会
20浙江省益农慈善基金会
21浙江爱学贷大学生公益基金会
22浙江吴越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
23浙江省讴本开放医疗与健康基金会
24浙江中宇公益基金会
25浙江金诚慈善基金会
26浙江省安居防火救助基金会
27浙江省东吴卫温船队远航台湾基金会
28浙江吴蓬艺术基金会
29浙江商业技师学院教育基金会
30浙江省蕙兰教育基金会
31浙江华星公益基金会
32浙江省本心慈善公益基金会
33浙江省风行仁爱公益基金会
34浙江爱彼此公益基金会
35浙江杭州学军中学教育基金会
36浙江致朴公益基金会
37浙江爱在延长炎症性肠病基金会
38浙江省一青教育基金会
39浙江省幸福慈善基金会
40浙江省光明慈善基金会
41浙江省明慈慈善基金会
42浙江省乐道公益基金会
43浙江杭州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44浙江恒生电子公益基金会
45温州乐扶公益基金会
46温州善乐慈善基金会
47温州肯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温州市黄孟启蒲公英慈善基金会
49温州市广场路小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温州森马教育基金会
51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
52苍南县苍南中学梦想教育发展基金会
53温州市洞头区救急难基金会
54温州市龙湾区救急难基金会
55温州市瓯海区瓯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文成县救急难公益基金会
57永嘉县林凯文教育基金会
58永嘉县救急难基金会
59瑞安市救急难公益基金会
60绍兴市张巨昌教育基金会
61绍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2绍兴市柯桥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63绍兴市柯桥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4海盐县天宁佛教文化基金会
65舟山市千手公益基金会
66舟山市普陀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7丽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8丽水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69丽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0德清县社区发展基金会
71台州市黄岩区神龙农技推广基金会
72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3温岭市滨海教育基金会
74三门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5杭州市富阳区章小军公益基金会
76杭州市萧山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7杭州市萧山区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78杭州市江干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79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城乡社区发展基金会
80杭州天大皮肤病医院助医基金会
81杭州皇城根南宋文物保护基金会
82杭州市鲲鹏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
83杭州东方文物保护基金会
84宁波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
85浙江省锦麟公益基金会
86温州市快乐之本社工服务中心
87温州爱心屋网络公益宣传服务中心
88乐清市一心一意公益联合会
89乐清市救急难基金会
90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
91瑞安市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
92青田农商银行助学基金会
93衢州市柯城区慈善总会
94温州鹿城农商银行富民公益基金会
95台州市路商思源慈善基金会
96杭州市余杭区老板电器公益慈善基金会
97杭州市余杭区南方泵业慈善基金会
98浙江省三立慈善基金会
99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00浙江马云公益基金会
101浙江湖畔大学创业研究基金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8月28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解读《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为鼓励公益性捐赠,推动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一定比例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领域公益事业的捐赠。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需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规定的若干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明确规定:对省级和省以下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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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并承担旅游费的财税处理


在实务中,企业可能基于奖励或集体福利等因素,企业组织员工旅游,由企业支付并承担全部或部分旅游费。对于这类旅游费支出,企业很多财务人员对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困惑。


1.旅游费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旅游费支出中包括往返机票等旅客运输发票,以及可能旅行社开具了旅行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作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支出取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于旅游费支出中取得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


2.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旅游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各地税务局存在执行口径的差异。


河北税务: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列支。


河南税务(2021-04-23)答复:单位组织全体员工旅游的费用不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税务(2020-01-02)答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厦门税务(2021-04-27)答复:你司为员工集体免费提供的旅游费,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苏州税务:《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苏州地税函[2009]278号)第6个问答:“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解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局执行口径就不再逐一列举,企业在面对旅游费支出时需要搞清楚企业所在地税务局的执行口径。对于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可以转换为奖励等进行规避。


3.旅游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公司支付的旅游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需要区分参加旅游人员的性质,根据不同的税务处理做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个人所得税:公司以奖励等名义提供旅游费,公司员工参与的,应将旅游费并入员工的工资,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①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是不得税前扣除或不得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会计核算上直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税前扣除并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申报扣除,可以全额扣除。不能直接以“管理费用”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


支付旅游费:

借:其他应收款——XX员工

贷:银行存款

说明:支付旅游费时,直接体现为代员工支付的费用。


在当月实际发放工资时,将代垫的旅行费作为奖励金额加入员工的税前收入中并作为工资发放,同时在税后扣除代垫款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

应付职工薪酬——五险一金个人部分

其他应收款——XX员工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②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可以福利费税前扣除的


计提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实际支付旅游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也可暂时不确认,待合并工资计算后再确认)


(2)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


依照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对企业雇员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通常不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且虽然财税[2004]11号作为外部人员的劳务收入,但是外部人员通常也不会提供对应的劳务费发票,因此不能计算为佣金。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计算扣除限额。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通常由于不会向免费参与旅游的企业雇员以外的营销人员收取个人所得税,需要把支付的旅游费换算为包含个人所得税的金额,再计入“业务招待费”。如果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的,即使会计核算计入“业务招待费”也不得税前扣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全额纳税调增。


对于企业营销过程发生的外部人员免费旅游,在双方营销服务协议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超额完成某业绩指标的),且对方按照劳务费提供了等额的税务局代开发票,可以作为佣金支出按照财税[2009]29号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支付旅游费实际上等于代垫费用。


借: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贷:银行存款


在实际支付营销人员当月报酬和收到对方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XX营销人员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


(3)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家属


有些公司会安排员工家属免费参与旅游,其实质也是对公司员工的鼓励与奖励,因此应视为是该员工的奖励所得,应并入该员工的工资薪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具体处理,参见前述“(1)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员工”。


(4)旅游参与人属于公司关系户或促销抽奖中奖者


公司为了维护客情关系,邀请公司客户等参与免费旅游,属于一种交际薪酬行为。除当地税务局执行口径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税前扣除外,支付的旅游费应按照“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另外,部分企业也经常把免费旅游作为促销噱头,把旅游指标用于抽奖。


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因此,对于免费提供旅游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通常不会向旅游参与人收取税金,而是由企业自行承担。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招待关系户)

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促销)

贷: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偶然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核算无论是计入“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都必须收集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用于证明该项旅游费支出是跟企业的收入具有相关性,否则即便是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旅游费不得扣除的,也可能存在后期被税务局稽查而不予认可的风险。


企业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账务处理


一、结构性存款属于投资理财还是企业存款


保本的我们一般计入“存款”,所获得收益计入“利息收入”;不保本的我们视作理财,计入“投资性金融资产”,亏损与盈利计入“投资收益”。事实上,结构性存款是在普通存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利率、汇率产品,来获取收益,达到增值目的的一种创新存款。它属于理财产品当中的一种。结构性存款是在存款的基础上嵌入金融衍生工具,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结构性存款并不保本,是有可能出现亏损的一种理财。它通过期权与固定收益产品间的组合,使得结构性产品的投资报酬与连接到标的关联资产价格波动产生联动效应,虽然这种金融衍生品出现亏损的概率并不高,但却并不保本。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结构性存款因为其有“存款”两个字,一直存在账务处理的争议。很多会计认为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应当计入“银行存款”科目下。不过我们通过上面研究结构存款是什么得知,结构性存款是理财产品,不属于存款,不适用进入“银行存款”。


其实在2021年,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列示。


例:2021年,甲企业买入结构性存款200万元。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贷:银行存款 200万


2021年底该笔结构性存款获益 15万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贷:公允价值损益 15万


2022年10月 以220万出售该比资产


借:银行存款 220万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200万


交易性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 15万

投资收益 5万


二、“结构性存款”涉增值税处理


1、免增值税


根据结构性存款的性质,我们知道,结构性存款并不是存款,而是一种理财产品,属于不保本理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所得税


结构性存款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其在未出售前的收益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资产负债表日调减纳税额,计“递延所得税负债”,待出售时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调增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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