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7]21号 浙江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8-28
文号:浙财税政[2017]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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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要求,对省级和省以下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予以确认公布。现将浙江省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团组织名单(第二批)公告如下:

1杭州市萧山区慈善总会
2杭州市余杭区慈善总会
3建德市慈善总会
4常山县慈善总会
5杭州市下城区慈善总会
6杭州市江干区慈善总会
7上虞市慈善总会
8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9杭州市富阳区慈善总会
10杭州市西湖区慈善总会
11杭州城市品牌建设基金会
12杭州市下城区石桥社区发展基金会
13杭州市富阳区场口中学千里马教育发展基金会
14杭州市富阳区关瑞慈善基金会
15杭州市西湖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16杭州市下城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17杭州市金成高尔夫体育发展基金会
18浙江省华都孝老慈善基金会
19浙江敦和教育基金会
20浙江省益农慈善基金会
21浙江爱学贷大学生公益基金会
22浙江吴越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基金会
23浙江省讴本开放医疗与健康基金会
24浙江中宇公益基金会
25浙江金诚慈善基金会
26浙江省安居防火救助基金会
27浙江省东吴卫温船队远航台湾基金会
28浙江吴蓬艺术基金会
29浙江商业技师学院教育基金会
30浙江省蕙兰教育基金会
31浙江华星公益基金会
32浙江省本心慈善公益基金会
33浙江省风行仁爱公益基金会
34浙江爱彼此公益基金会
35浙江杭州学军中学教育基金会
36浙江致朴公益基金会
37浙江爱在延长炎症性肠病基金会
38浙江省一青教育基金会
39浙江省幸福慈善基金会
40浙江省光明慈善基金会
41浙江省明慈慈善基金会
42浙江省乐道公益基金会
43浙江杭州医学院教育基金会
44浙江恒生电子公益基金会
45温州乐扶公益基金会
46温州善乐慈善基金会
47温州肯恩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48温州市黄孟启蒲公英慈善基金会
49温州市广场路小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0温州森马教育基金会
51乐清市医临健康医疗基金会
52苍南县苍南中学梦想教育发展基金会
53温州市洞头区救急难基金会
54温州市龙湾区救急难基金会
55温州市瓯海区瓯海中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6文成县救急难公益基金会
57永嘉县林凯文教育基金会
58永嘉县救急难基金会
59瑞安市救急难公益基金会
60绍兴市张巨昌教育基金会
61绍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2绍兴市柯桥区见义勇为基金会
63绍兴市柯桥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4海盐县天宁佛教文化基金会
65舟山市千手公益基金会
66舟山市普陀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67丽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68丽水市关心下一代助学基金会
69丽水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0德清县社区发展基金会
71台州市黄岩区神龙农技推广基金会
72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3温岭市滨海教育基金会
74三门县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5杭州市富阳区章小军公益基金会
76杭州市萧山区农业技术推广基金会
77杭州市萧山区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78杭州市江干区关心下一代基金会
79杭州市余杭区良渚城乡社区发展基金会
80杭州天大皮肤病医院助医基金会
81杭州皇城根南宋文物保护基金会
82杭州市鲲鹏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
83杭州东方文物保护基金会
84宁波鄞州银行公益基金会
85浙江省锦麟公益基金会
86温州市快乐之本社工服务中心
87温州爱心屋网络公益宣传服务中心
88乐清市一心一意公益联合会
89乐清市救急难基金会
90瑞安市爱心顺风车志愿者协会
91瑞安市黑眼睛公益发展中心
92青田农商银行助学基金会
93衢州市柯城区慈善总会
94温州鹿城农商银行富民公益基金会
95台州市路商思源慈善基金会
96杭州市余杭区老板电器公益慈善基金会
97杭州市余杭区南方泵业慈善基金会
98浙江省三立慈善基金会
99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
100浙江马云公益基金会
101浙江湖畔大学创业研究基金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8月28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解读《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

 

  为鼓励公益性捐赠,推动社会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按一定比例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规定领域公益事业的捐赠。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需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规定的若干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明确规定:对省级和省以下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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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