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中法[2016]75号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营改增后司法处置不动产过户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11
文号:温中法[2016]7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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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司法处置不动产过程中,被执行人(特指债务人企业,下同)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其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从而无法过户的问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温州地方实际情况,就执行程序中司法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所涉税费征缴及过户问题进行了沟通和研讨并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纪要仅适用于人民法院(庭)在司法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过程中,债务人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导致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形。

 

本纪要所称不动产,包括司法处置前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二、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形下,不影响已拍卖不动产的实际过户,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应在买受人办理过户时予以协助配合。

 

1、执行法院在拍卖成交后,应依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签署的《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与地税部门税费征缴协作机制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5]111号)、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签署的《关于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有关税收问题的会议纪要》(温中法[2015]45号),发函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函件应注明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具体情形),并依据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复函中注明的出卖方应纳税(费)金额从拍卖款中支付。法院在拍卖公告中依法对税费缴纳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财产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在确认出卖方应纳税(费)到帐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出卖方的名义开具完税凭证,视实际交付情形交给执行法院或买受人;

 

财产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在买受人已按税法规定或拍卖公告约定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后,向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出具契税的《税收缴款书》(已缴纳契税业务的)或《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免税和不征税业务无需缴纳税款的),协助买受人过户。

 

3、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分下列情况为买受人办理拍卖标的物过户手续。

 

已缴纳契税业务的,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地税部门缴纳契税的《税收缴款书》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免税和不征税业务无需缴纳税款的,买受人凭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地税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到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契税的《税收缴款书》、《契税完税情况联系单》由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验原件后退还给买受人,复印件留档。

 

如因登记信息不全等情况,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法院、国税和地税部门协助确认。

 

三、税款计算缴纳。财产所在地的地税分局凭法院来函预征增值税,增值税按现行规定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在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情形下,按5%预征增值税并开具完税凭证。

 

四、不动产买受人转让司法处置取得的不动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精神,可以凭法院《拍卖成交裁定书》所载拍卖成交价作为不动产购置原价入帐。

 

五、本纪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协调确定。

 

六、本纪要适用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法院、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及税务分局、稽查局,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七、本纪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上级机关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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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