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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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满足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在新经济形势下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发[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现就强化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财务报表的范围


  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二、报送财务报表的格式


  纳税人应根据单位经济活动的性质及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确定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类型。并分别向主管国、地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纳税人在进行首次季(月)度财务报表报送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选择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格式。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4)证券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比照商业银行格式


  4.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4)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比照商业银行格式


  5.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执行商业银行报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2)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3)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2)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三、报送财务报表时间


  纳税人当期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报表附注。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四、报送财务报表的方式


  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的,不需再另向国税机关报送。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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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