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并购办发[2016]9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15
文号:浙并购办发[20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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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我办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经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 

2016年11月15日 

 


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院工作联动,打通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制度接口和政策接口,切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制订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如下:

 

一、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

 

探索企业破产审判程序前预重整备案,研究制订预重整制度操作规则,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企业破产法。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支持地方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推动地方法院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责任单位:省高院★。单位后加★为工作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动建立企业破产审判相关专项经费

 

推动、指导有条件有需要的市、县(市、区)安排企业破产审判相关专项经费,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用于解决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审判启动和资金周转、援助问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高院。)

 

三、完善企业破产审判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按税收征管法、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受偿税收债权,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人民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重组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债权转股业务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破产重整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人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的,可凭人民法院裁定或有关文书予以变更。(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完善企业破产审判信用修复

 

企业破产重整后可向人民银行申请信用修复,由人民银行采用“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的方式在征信系统内进行记载或说明,对确经法院判决的债务偿还,可在征信系统内予以标注。同时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争取支持,出台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信用修复政策。(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

 

五、便利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登记

 

地方法院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联动,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但已经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书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予以认可。税务机关应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破产管理人出具税务注销文书或清税证明,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破产企业税务注销进度。(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高院)

 

六、加快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协调

 

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对财产处置中涉及土地、房产、排污权分割处置、转让,符合条件的,国土、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政策予以支持,对土地、房产拍卖、房权过户、抵押权注销登记、排污权转让、政府回购等事项,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包括行政和刑事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七、严厉打击逃废债

 

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专项行动,保持对逃废债的高压打击态势,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公安、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严格管控风险企业账户资金流向,防范不合理的对外投资和转移资金行为,维护利益方的合法权利。对确因经营风险陷入困境的企业,允许其依法申请破产、重整,在破产程序中协商债权清偿事宜,积极发挥破产程序揭露逃废债违法行为的作用。(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高院、省检察院)

 

八、加大破产重整融资支持

 

拓宽重整融资渠道,利用区域性股权、产权、金融资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的方式融资,探索合法合规开展破产重整资产证券化业务,针对有价值的待履行合同设计融资方案及交易结构,通过私募发行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同时将有关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九、加快破产企业不良贷款核销

 

对破产企业单笔贷款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自主核销。对符合规定核销的不良贷款的损失允许商业银行按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商业银行快速处置不良贷款,修复资产负债表。(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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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