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4-29
文号: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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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入库,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有关规定,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现将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一、联合欠税控管的范围

  本方案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确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联合欠税控管具体措施

  (一)联合实行以票控欠。经催报催缴后逾期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国地税部门一方可提请对方控制其发票发售量或发票代开量。纳税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清欠计划需要解除控票的,由申请控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另一方申请解除控票。

  (二)加强个体注销管理。对欠税的个体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国地税部门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发现纳税人在另一方存在欠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到另一方先缴清所欠税款再办理注销手续。若纳税人在另一方已办结注销手续的,则视同无欠税。

  (三)建立财产处置、股权转让管理。地税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时,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如发现纳税人在国税存在欠税的,应告知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先向其管辖的国税部门报告。纳税人凭国税出具的已获知报告的证明或《国地税欠税控管联系单》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破产或被法院拍卖的不动产、股权除外。

  (四)加强退税(费)管理。国地税部门在每一次交换欠税信息后,由欠税联络人员将欠税信息传送一份至本单位相应退税(费)科室。既有欠税又在退税(费)清单内的纳税人,应先缴清所欠税款或明确以“以退抵欠”方式先清缴欠税。

  (五)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价机制。国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时,要及时交换欠税信息。纳税人在国、地税依法诚信纳税的信息,将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三、联合欠税控管执行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关于《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发布了《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联合推进欠税控管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动国税局、地税局在更深层次、更广范围加强合作,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版的《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基础上,于2016年初修订下发了《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2.0版)》,其中对“联合开展欠税管理”进行了单独阐述,给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总局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确保国家税收足额入库,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决定联合推进欠税控管。

 

  二、适用《公告》的对象

  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应缴税款的纳税人。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国地税部门对欠税纳税人联合实行以票控欠,并明确相关操作要求。

  2.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个体工商户在进行注销登记时,要求必须结清在国地税双方的欠税才予以注销。

  3.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要求欠税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办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时,应先向其管辖的国税部门报告。依法破产或被法院拍卖的不动产、股权除外。

  4. 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既有欠税又在退税(费)清单内的纳税人,应先缴清所欠税款或明确以“以退抵欠”方式先清缴欠税。

  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制定发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4]40号)及其配套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文件,国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时,纳税人在国、地税依法诚信纳税的信息,将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一)联合实行以票控欠。经催报催缴后逾期仍未缴纳欠税的纳税人,国地税部门一方可提请对方控制其发票发售量或发票代开量。纳税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清欠计划需要解除控票的,由申请控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向另一方申请解除控票。

 

  (二)加强个体注销管理。对欠税的个体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时,国地税部门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发现纳税人在另一方存在欠税时,应告知纳税人到另一方先缴清所欠税款再办理注销手续,凭对方出具的《国地税欠税控管联系单》方可办理注销手续。若对方已办结注销手续的,则视同无欠税。

 

  (三)建立财产处置、股权转让管理。地税部门在办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处置、股权转让等涉税事项时,应查询最近一次交换的欠税信息,如发现纳税人在国税存在欠税的,应告知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规定先向其管辖的国税部门报告,凭国税出具的已获知报告的证明或《国地税欠税控管联系单》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破产或被法院拍卖的不动产、股权除外。

 

  (四)加强退税管理。国地税部门在每一次交换欠税信息后,由欠税联络人员将欠税信息传送一份至本单位相应退税(费)科室。相关科室应对收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退税(费)清单内存在欠税情形的纳税人,应及时提醒其缴清税款。

 

  (五)完善信用等级联合评价机制。国地税部门在对纳税人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时,要及时交换欠税信息,并将纳税人在国、地税依法诚信纳税的信息,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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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