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办理实施方案
发文时间: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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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发展信心,根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浙财综[2012]130号)规定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相关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决定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实行“预先登记、即征即免、年终结算”的模式。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条件

  1.减免范围、幅度、办理登记所需资料详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件1)。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缴纳义务人,当年不得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1)因涉税违法被地税部门立案调查,且被处以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2)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被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3)因排放超标造成环境污染被当地环保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关停的;因违法占用或破坏水利设施被水利部门查处的。


  3.同一缴纳义务人只可选择一项最优惠减免政策办理减免。


  4.2015年度减免实行办理登记,预计2016年度符合减免条件的,由企业提供上年度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减免办理预登记,减免期限暂从办理登记月份开始享受,年终进行结算清缴。


  5.亏损企业已按亏损项目连续三年享受优惠的,不得再按本项目申请,但可选择其他减免项目申请减免。


  二、操作规程

  1.办理时限。符合减免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根据附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涉及相同材料的一式一份),于2016年4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申请减免办理登记。办理登记完成后,减免对象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政策的,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报告。对缴纳义务人减免申请事项,主管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特殊的,应在下一个申报期开始前办理完毕。


  2.预先登记。符合2016年度大宗商品贸易、技术开发、购置环保节能设备等减免条件的企业,以上年度销售收入或相关金额申请办理预登记;符合2016年度亏损、老字号、困难文化产业等减免条件企业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金额确定减免幅度申请办理预登记;其他在2016年度内相关资质或认定材料有效的减免企业,直接办理减免登记,有特定收入单独核算要求的,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收入金额申请办理预先登记。


  3.退库及欠费清缴。经审核,符合2015年度减免条件的,办理登记结束后,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符合2016年度减免条件的,在年终结算后,办理补缴或退库手续。分局在办理登记前要查询减免对象的水利基金缴纳情况,对欠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应告知欠缴情况,并在其清缴欠款后再予以办理。


  4.文书录入归集。分局在信息系统录入文书时应按优惠项目编码选择正确的项目名称,并详细描述企业符合优惠项目的具体指标内容。各分局需做好减免办理登记的分户档案整理和归集工作。


  5.集体研究。分局对申请人报送的减免材料,应根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规定,从政策适用、条件和资料完整、减免项目匹配等角度,逐项核实各项内容。审核结果需经分局局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示。


  三、后续管理

  1.各相关单位应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附件1)的要求提供材料,地税机关对相关单位申请减免材料与减免条件的相关性进行案头核实。


  2.需后续补报材料的各减免预登记单位,应及时做好附报资料补正,资料不能补正齐全的,由主管税务分局撤消减免办理登记,并责令限期缴纳已减免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3.对减免预登记单位,各分局应在年度结束后30日内,组织开展年度水利基金减免办理结算工作,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减免条件结算缴纳当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市局、分局对落实减免办理登记情况开展年度核查,对核查中,发现从《浙江地税信息系统》中采集的财务指标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申请人报送的资料不足以证明符合所申请的减免条件等不符合减免情况,追缴已减免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主观故意弄虚作假的,分局应建立减免办理失信名单,纳入下年度减免前置办理条件。


  5.各分局要切实加强减免后续管理,健全减免办理工作机制,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动态跟踪管理,防范执法风险。每季度填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后续管理情况汇总表》上报市局(见附件2),确保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适用于2015年度、2016年度,以后年度具体减免政策,按省地税局最新相关政策予以调整后执行。


  附件:

  1.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项目汇总表

  2.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后续管理情况汇总表

  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优惠办理登记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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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