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国税函[2016]1号 温岭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温岭市国家税务局与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1-12
文号:温国税函[2016]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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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各科室、直属单位、各税务所:

 

  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三方有效沟通,市局制定了《温岭市国家税务局与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月12日



 温岭市国家税务局与涉税中介机构纳税人三方沟通机制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强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三方有效沟通,进一步规范涉税行业管理,促进涉税中介行业健康发展。现根据总局、省局相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市涉税中介行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沟通方式

 

  由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三方明确人员,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市局纳税服务科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组织原则

 

  按照“平等协商、合作共赢”的原则,税务机关、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就影响涉税中介机构工作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并协商解决,推进税务师行业工作有序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丰富沟通内容

 

  1.了解纳税人与税务师事务所对税务机关工作的建议和诉求。

 

  2.通过纳税人学堂、纳税咨询热线、座谈会等渠道为税务师、纳税人提供政策解答等咨询服务。

 

  3.发挥纳税人的监督作用,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工作。

 

  4.督促税务师事务所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

 

  5.税务机关监管重心前移。实行事前提醒、事中服务与事后检查相结合的全过程业务质量监控制度,维护纳税人利益和税务师合法权益。

 

  6.在办税服务厅公告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名单,供纳税人查询,纳税人可以从中选择帮助开展涉税服务事项。

 

  (二)畅通沟通渠道

 

  1.市局不定期召开座谈会,邀请税务师事务所及纳税人积极参与,听取税务师事务所及纳税人对涉税中介机构工作的意见建议,研究推动涉税中介工作开展的具体措施。

 

  2.各单位要积极利用电话、短信、QQ、微信等多种渠道打破沟通障碍,丰富沟通形式,发挥现代化信息平台灵活、快捷的优势,确保沟通顺畅。

 

  (三)助推涉税中介行业发展

 

  1.各单位要积极鼓励税务师事务所提高在涉税经济活动中的参与度,协调推进政府购买中介服务,促进税务师行业良性发展。

 

  2.鼓励税务师事务所参与对纳税人财务会计、税收业务的培训辅导、政策咨询工作,参与小微企业建账建制以及拟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税收策划。

 

  四、加强涉税中介行业服务与监管,推进规范化建设

 

  (一)规范税务代理服务

 

  1.支持纳税人自愿选择涉税中介机构,受理涉税中介机构承办的代理等涉税业务,受理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

 

  2.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涉税中介机构经营活动,不得强制代理、指定代理。

 

  (二)强化税务代理监管

 

  1.税务机关依照规定对涉税中介机构承办的税务代理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税务机关对涉税中介机构提交的涉税鉴证报告进行审核,并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规范规定在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工作中对其开展从业监督。对涉税中介机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税务机关对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结果进行监督。根据省局要求安排组织实施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检工作。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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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