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规[2020]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31
文号:云政办规[2020]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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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

  《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省属参股企业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属企业集团战略重组后参股股权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企业,是指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集团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或央地合作等战略重组后,不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参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参股企业股权的省国有股权管理公司等有关省属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代表,是指按照股权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依法向参股企业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省国资委职责


  第五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参股股东加强与参股企业其他股东的沟通协调,确保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落实。对参股企业探索实施更加灵活高效的监管制度,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第六条 省国资委将参股股权管理水平和参股股权分红列入参股股东经营业绩考核范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省国资委指导、督促参股股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股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第三章 参股股东职责


  第八条 参股股东是参股股权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与控股股东、参股企业沟通协商机制;


  (二)督促参股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同股同权,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


  (三)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参股股东对参股企业改革发展、重大投融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知情权;


  (四)督促落实股权合理分红机制,按照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五)做好股权代表的选派、履职考核及薪酬分配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制定股权代表的履职清单,报省国资委备案;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参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权合作协议、公司章程或双方协商研究的席位职数和岗位,提名产生拟推荐到参股企业的股权代表人选,报省国资委同意后,委派到参股企业任职。涉及提名省管干部(按省管企业正、副职领导管理)担任股权代表的,经履行省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后,再按照程序推荐到参股企业任职。


  股权代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


  第十条 参股股东应定期了解参股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风险防范、内部控制等情况,建立股权管理事务报告制度,于每年5月15日前向省国资委报告上一年度情况。涉及参股企业股权变动和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事项,由参股股东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国资委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参股股东具体负责股权代表履职考核、薪酬管理等工作,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报省国资委备案。履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由参股股东评价和个人自我评价相结合,综合参股企业意见后确定考核结果。股权代表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标准按照任职参股企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股股东将股权代表履职能力、参股股权分红等作为股权代表绩效薪酬考核重要内容。股权代表绩效薪酬由参股企业按岗位核定后全额转入参股股东,最终绩效薪酬依据综合考核结果由参股股东发放。股权代表因经营业绩虚假等情形导致多领取薪酬的,应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第四章 股权代表职责


  第十三条 股权代表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维护股东权益,促进任职企业发展。


  (一)督促参股企业履行与省委、省政府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及承诺,落实在滇项目投资和产业布局;


  (二)向参股股东报告参股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等情况,配合参股股东依法履行股东日常管理职责;


  (三)完成省国资委和参股股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行股权代表向参股股东年度定期述职和重大事项事前请示制度。重大事项包括:


  (一)参股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者变更企业组织形式;


  (二)参股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可能导致各股东权责或议事规则发生变化的公司章程变更;


  (四)参股企业本层级涉及的产权转让、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直接或间接改变股东持股比例的产权流转事项;


  (五)参股企业发展战略、投资规划、年度经营计划、重大融资及对外借款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的审议批准;


  (六)参股企业因违法违规或经营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危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涉及社会公共资源转让的行为;


  (八)其他需要请示的事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参股股东应加强对参股股权的管理,对参股股权管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参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参股企业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股权代表未有效维护股东权益、履职不力、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造成参股股东利益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股权代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省国资委引进战略投资者合资成立的其他参股企业股权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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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