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3-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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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结合云南实际,现将耕地占用税政策衔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2019年9月1日以前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税收政策和适用税额标准确定征纳事项。


  二、自2019年9月1日起(含9月1日)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税收政策和适用税额标准确定征纳事项。


  三、经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耕地占用税政策问答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8]24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9]1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票证管理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12]10号)涉及耕地占用税的内容,以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的通知》(云地税三[2016]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进一步强调新旧税法衔接过程中的征管政策执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第十条)的表述,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十二条)的表述略有不同,特别是我省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税额标准,对大型水电项目和水利工程调整较大,基层税务机关普遍反映需要对新旧税法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税额适用问题的过渡需进一步明确,经广泛调研征集意见,《公告》对进一步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强调。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第一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前的政策适用问题和税额标准进行了明确强调。


  对于2019年9月1日以前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税收政策和适用税额标准确定征纳事项。


  (二)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后政策适用问题和税额标准进行了明确强调。


  自2019年9月1日起(含9月1日)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的税收政策和适用税额标准确定征纳事项。


  (三)第三条对欠税、退税、滞纳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了再次强调。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多缴税款的、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对超过未按规定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相关文件的清理与废止


  《公告》第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前,我省原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废止结果进行了明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耕地占用税政策问答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8]24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09]13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规范耕地占用税、契税票证管理的通知》(云地税三字﹝2012﹞10号)中涉及耕地占用税管理部分的内容、,以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加强耕地占用税征管的通知》(云地税三[2016]9号)同时废止。


  四、《公告》的施行日期


  为了更好地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及其实施办法贯彻落实,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决定配套实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其施行日期需要与前述文件保持一致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时限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公告》施行日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一致,为2019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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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