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办函[2020]3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云政办函[2020]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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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加大投资促进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要求,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扩大有效投资,更好发挥对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拉动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一)压实重点行业、重点州市责任。围绕全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目标,夯实建设项目支撑,确保工业投资增长25%以上、农业投资增长20%以上、数字经济投资增长50%以上、能源投资增长15%以上、综合交通投资增长15%以上、生态环保投资增长10%以上、旅游投资增长20%以上、水利投资增长20%以上、房地产投资增长13%以上、教育投资增长10%以上、卫生投资增长20%以上。更好发挥重点地区支撑作用,推动昆明市投资持续向好,玉溪市、红河州、楚雄州投资增速明显回升且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曲靖市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大理州、保山市、德宏州、文山州、普洱市、临沧市等滇西、沿边地区投资保持较高增速。


  二、调整优化投资结构


  (二)积极应对疫情补短板。2020年起,连续3年每年安排30亿元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项目,加快建设昆明市国家级和滇南、滇东北、滇西及曲靖4个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加快启动重大传染病救治能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健全省、州市、县三级传染病医疗救治体系。结合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启动实施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工程,支持建设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和产地预冷、分拣包装、仓储保鲜等设施。推动一批农产品加工项目落地,新建一批禽类、畜类集中屠宰中心。大力支持具备一定基础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线,提升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力。大力支持新冠疫苗、治疗性抗体相关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谋划推动一批物资储备、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加强应急体系及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三)持续挖掘释放重点领域投资潜力。全面启动实施基础设施“双十”重大工程,继续推进“五网”基础设施建设,决战决胜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工程。试点整县推进乡村振兴,以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收集治理、“厕所革命”和村容村貌提升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加快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推进节水改造,完善提升农业基础设施。加强九湖保护治理,力争年内完成投资150亿元以上。全省3年内投入100亿元以上,补齐普通高中发展短板。巩固提升21个特色小镇建设成效,力争再创建一批高质量特色小镇,全年完成投资100亿元以上。围绕“干净、宜居、特色”,全面推进“美丽县城”建设,全年完成投资400亿元以上。巩固提升腾冲市等20个“云南美丽县城”,以棚户区及老旧小区改造、农贸市场、城市停车场、污水垃圾处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实体书店等为重点,推进城市更新,推动县城提质扩容,再创建一批高水平“美丽县城”。积极响应疫情带来的住房改善需求,更加注重优质医疗、教育、环境基础配套,大力发展康养业,加快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


  (四)大力促进产业投资。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抓紧谋划建设一批重大产业项目。超前谋划落实重点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的物流运输、用能用工等配套设施条件,推动水电铝材一体化、水电硅材一体化项目加快进度、如期投产。加快建设昆钢、曲靖呈钢、玉溪仙福等钢铁转型升级项目,砷化镓单晶材料产业化、开远市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等项目建设。大力争取中央技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切实提高企业装备水平、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新品研发应用能力、节能减排水平。加快实施煤矿“五化”改造提升工程。加快5G基础设施布局落地,推进“数字云南”建设。建设大滇西旅游环线,尽快完成规划和可研工作,及早启动建设一批交通基础设施、旅游附属设施、文化基础设施项目。确保全年完成旅游文化基础设施投资1000亿元以上。


  (五)着力抓好招商引资项目落地。以东部沿海地区为重点,瞄准世界500强和行业100强企业,省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方案,严格落实“一把手”带头招商。创新模式,力争在基础设施“双十”重大工程新开工项目招商引资上取得实质性突破。对重大签约项目实行台账管理,设立项目专员,加强跟踪协调,提供全程无偿代办服务,推动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确保省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州、市年度签约项目落地率达40%以上。


  三、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六)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对事关全局、影响力大的工程项目实行清单化管理,推动综合交通、重大水利、重点产业、重要民生等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尽快复工建设。各地要结合应对劳务输出需求萎缩、促进本地区劳动力就业,支持保障好重大工程项目用工,将重大工程项目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施工物资供应、交通运输协调等工作纳入地方保供范围。


  (七)加大前期工作力度。2020年省预算安排前期工作经费不低于10亿元,各州、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大项目前期投入力度。从“四个一百”前期项目和2020年版“补短板、增动力”省级重点前期项目中,再精准筛选一批优质项目,加快推进项目论证、审核报批、资金方案、业主对接等前期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力争年内开工建设一批。支持各地创新项目前期工作方式方法,试行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总承包、重大项目前期咨询服务订单采购,助推项目快速落地开工。结合“十四五”规划纲要及重大专项规划编制,争取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持续加强项目储备,健全基础设施“双十”重大工程、“四个一百”、“补短板、增动力”省级重点项目体系。


  (八)确保在建和计划新开工项目如期推进。新开工项目是投资任务增量支撑。对于已经完成审批立项的项目,要加快工程报建进度,积极做好征地拆迁、水电气接入等开工前准备工作。对于还没有完成四项审批的项目,要梳理清单、分类指导、重点突破,加快前期工作进度。鼓励各地继续开展重大项目集中时段开工,营造抓项目促投资的浓厚氛围。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避免出现停工或半停工情况,确保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时按量完成。


  (九)切实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用好上级补助资金、本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更好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带动作用。对获得各级预算内投资和债券资金支持的项目,强化资金执行情况调度,加快项目建设资金拨付使用。提前下达部分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原则上应于2020年上半年实现拨付使用60%以上。2018年安排的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应于2020年上半年完成拨付使用。2019年安排的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应于2020年前三季度完成拨付使用。项目地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展,做到开工、建设、竣工“三到现场”,推动实物工作量及时形成。


  四、多方筹措建设资金


  (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准确把握政策动向和投资方向,夯实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大力争取中央各类资金支持。力争2020年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较2019年翻一番,优先支持政府债务率较低的地区和综合交通、教育卫生等短板领域。省财政加大投入,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确保资金落到实体项目上,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引领和撬动作用。


  (十一)争取金融机构支持。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总部对全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信贷支持,力争2020年信贷余额比2019年同期增长5%以上,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继续实行“发改部门梳理推介、银保监部门转送、银行自主审批”的项目融资模式,加强银企政沟通协调,提高审贷和放款效率。投资主管部门与政策性银行要设立战疫情稳投资专项资金,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合理设置信用等级要求,精准引进保险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


  (十二)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力度,采取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筹措资金,提升项目业主单位自筹资金能力。加强指导服务,争取获批企业债100亿元以上、发行境外债40亿美元以上。合理规划专项债券项目,挖掘提升基础设施项目商业价值,提升项目可融资性。用好降低基础设施项目资本金比例政策,最大限度降低政府出资,提高社会资本出资比例。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大力推动资产证券化、资源资本化,提升项目业主自筹能力。


  五、分类破解用地制约


  (十三)以改革方式强化用地保障。加强重点项目计划与用地计划衔接,推动“多规合一”,实现项目规划、产业布局与空间规划协同推进。省级预留部分全省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投资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统筹用于支持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统筹指导重大项目落实占补平衡指标,对于占补平衡指标短期内难以落实的重特大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创新供地方式,推动以临时用地、先行用地、正式用地报批的方式为开工建设提供用地保障。开辟用地审批的“绿色通道”,做到即受即审。


  六、降低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十四)降低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鼓励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合理分担停工损失,协商提高工程款支付比例,加快工程款支付进度。鼓励企业通过建筑垃圾现场再生加工形成建筑材料,降低建材成本。对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就地留存使用的建筑渣土相应核减方量,对核减的方量减免处置费。


  七、大力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十五)深化改革加强服务。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等全力推进行政审批事项无纸化办理,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疫情期间,对按照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在保证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电子材料先行办理,后补交纸质原件。加快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大力简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深入开展投资堵点疏解治理行动,切实解决审批事项互为前置问题。对照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项目服务“施工图”、“时间表”,提前介入项目立项、选址、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关键节点,超前预判、研提应对措施。特别是在四项审批、用地指标、环境评价、资金安排等方面靠前服务、优先保障,主动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服务,指导帮助业主做好项目前期论证、报件编制,推动项目前期工作提速增效。


  八、强化统筹协调、督导问效


  (十六)压实各方责任。建立全省重大项目综合协调推进工作机制,高位统筹谋划、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对省级重点项目实行台账管理,专人专班推进。各地对属地项目负总责,坚持项目目标化、目标节点化、节点责任化、责任限时化,将年度建设任务细化分解到季度、月度,将项目推进任务落实到责任部门、责任人;省级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全行业管理,切实承担起谋划、推进项目的责任,积极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完成年度投资目标任务。


  (十七)加强运行调度。各地、有关部门要按月调度本行业本地区投资运行,并将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要每月开展1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综合调度,掌握各地项目推进和投资运行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重点项目的审批、要素保障、政策支持等服务工作;加强投资政策研究和运行态势分析,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十八)实行督导问效。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指导,对各地、有关部门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储备转化情况、重点项目建设情况、投资运行监测调度情况、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定期通报、年终评测,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地区或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省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和支持,体现“大干大支持、不干不支持”的鲜明导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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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