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人社发[2020]1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云人社发[2020]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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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有关要求,支持和推动我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纾解企业困难,支持和稳定扩大就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减免政策


  2020年2月至6月,对参保的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对参保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有关延期缴费政策措施一并执行。


  二、企业划型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分企业类型。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数据信息确定减免对象,不需要企业提出申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金融业企业列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的“(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以从业人员作为划型标准,依据金融业企业监管部门提供的名单确定减免对象。


  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划型结果作为同一企业其他险种的划型。大型企业划型结果通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三、社会保险费征缴


  企业应继续按月正常申报减免期间的缴费业务,并按时缴纳由单位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类型,以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额后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进行征缴。


  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业务。缓缴期满,企业应将批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一次性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申请缓缴或报备延期缴费的企业信息及时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


  四、参保人员权益


  实施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减免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经办服务工作。


  五、待遇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及时筹措资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5号)要求,抓紧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加快推动有关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或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前,因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低于3个月的州(市),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调剂。


  六、基金管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减免范围和减免时限执行,规范和加强基金管理,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增支政策。同时,根据减免政策实施情况,要按照统筹层次合理调整2020年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


  七、工作要求


  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保企业稳企业、促就业稳就业的重要举措,将直接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社会保险负担。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解读,做好政策宣传,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保险费减免工作,结合各险种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尽快兑现减免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配合;省统计局、各行业主管及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社会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免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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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