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服务和政策落实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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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迅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立足税务部门职能职责,现就强化税收服务和政策落实,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担当尽责主动作为。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升站位、担当尽责、主动作为,坚决落实好国家已有的税费优惠政策、“放管服”措施和国家为应对疫情采取的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措施,特别是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及时落地见效,服务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部署和云南高质量跨越发展。


  二、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全面梳理落实各项支持防护用品和药品生产流通以及支持物流运输企业供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于生产、运输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以及保障疫情期间生活物资供应、物流运输的增值税纳税人,优先落实相关减税降费政策,优先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疫情防控期间在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次数和最高开票限额上充分满足纳税人需求,为其提供发票使用的最大便利。全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对接,重点掌握此类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企业进行登记造册、逐户了解涉税涉费诉求,开设税费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开展一对一服务,全力支持此类企业开展复工复产、扩大生产规模。


  三、全力支持医疗机构救治与医护、防疫工作者开展工作。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相关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对医院等参与防控防疫的单位和人员开展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工作,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变化,在条件具备时再适时开展。


  四、全力支持定点安置(服务)单位减轻负担。对各级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明确的“定点安置”“定点服务”单位为防控疫情取得的政府性补助补偿收入,符合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五、全力支持生活物资供应。全力支持保障好群众的“米袋子”“菜篮子”“果盘子”,辅导相关企业享受好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坚决执行好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优惠政策,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六、全力支持公益捐赠。鼓励社会各界倾力相助、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工作,辅导纳税人享受好公益捐赠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以及增值税、印花税等减免优惠政策。


  七、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建筑业以及交通运输、旅游、餐饮、零售、住宿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银税互动”贷款等政策。


  八、全力支持受影响的行业和企业。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县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审核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理调整定额,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业户停、复业登记手续。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按照税费同步原则,依法适当延长税费申报期限,2月征期延长至2月24日;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税费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办结的业务,属纳税人、缴费人自主办理的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免除相应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处罚。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不安排进户检查。


  九、全力优化退税审批流程。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运输、销售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办理。加大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简化退税审批流程,积极打通与财政、人民银行电子化、无纸化退税渠道,确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十、全力实施精准服务。要主动了解、响应各类纳税人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诉求,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税务支持。因疫情影响暂无法提供财务报表等附报资料的,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申报时实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将税控设备解锁方式调整为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后解锁,保证纳税人顺利开票。要继续强化“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疫情期间(过渡阶段)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网上申领、邮政免费邮寄上门”服务。税务机关要采取主动预约方式,并做好预约办税服务、“尽可能网上办”的宣传引导。在疫情防控期间,按当地党委政府要求,办税服务场所需关停服务的,要有应急场所,要有人员留守值班顺畅办理业务。


  省局同步梳理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指引》附印各地。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学习掌握、充分运用,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辅导,以更加丰富的方式更有力的举措推进各项工作精准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政策措施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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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