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10-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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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残疾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31号,以下简称《政策》)等规定,现就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等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残疾、孤老人员、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


  (一)纳税人取得《政策》第一条列举的不同应税项目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其减征税额。


  (二)减征环节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可在预扣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可在预缴环节减征个人所得税。对符合税法规定汇算清缴情形的,在次年通过汇算清缴,补缴多减征的税款或申请退还少减征的税款。


  (三)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按《政策》及本公告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备案手续,从备案当年开始减征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


  3.受理减征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则确定:


  (1)对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对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到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以一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即可作为其他主管税务机关减征个人所得税依据。


  5.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可委托扣缴单位办理减征手续。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


  (一)减征环节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在预扣预缴、预缴或代扣代缴环节暂不减征个人所得税,分别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及次年终了后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征比例办理退税。


  (二)办理程序


  1.纳税人应分别在遭受自然灾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与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情况分别确定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的减征比例。


  2.取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的纳税人,根据核准的减征比例对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并减征上年个人所得税。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简称“其他应税所得”)的纳税人根据核准的减征比例在遭受自然灾害次年以及第三年每年6月30日前向原征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3.受理纳税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为自然灾害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4.纳税人申请办理减征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交所需资料。为确保税务机关准确核准减征比例,减免税申请报告应包括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当年或次年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5.纳税人在自然灾害发生地以外取得其他应税所得,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时,凭《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即可向原征收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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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